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劳动者在什么时候可主张双倍工资

  由于劳动者与用人之间地位的悬殊,我国《劳动法》等相关的法律制定的条文多数倾向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就包括了双倍工资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什么时候可主张双倍工资呢?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者在什么时候可主张双倍工资
  1、《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双倍工资的前提:用人单位的原因未签合同超过一个月的部分;双倍工资最高:可得11个月。
  二、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入职满一年,此后的双倍工资就不会得到支持。劳动者可以主张的期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最多11个月。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双倍工资是惩罚性的民事赔偿金,适用于一般仲裁时效,时效为一年。实践中,如果您遇到可主张双倍工资的情况,要注意及时向用人单位主张权益,也就是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如果单位拒绝了您的主张,您可以准备好相关的证据资料,向有关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您不知道需要准备哪些证据,建议您咨询劳动争议方面的专家律师,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总结:由于劳动者与用人之间地位的悬殊,我国《劳动法》等相关的法律制定的条文多数倾向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就包括了双倍工资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根据刑诉规定自诉案件找律师吗?
      根据刑诉规定自诉案件找律师吗?一、根据刑诉规定自诉案件找律师吗?根据刑诉规定自诉案件找律师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


·一、户口是集体户口怎么领结婚证?
      一、户口是集体户口怎么领结婚证?集体户口领取结婚证的具体程序,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集体户口一般包括挂在单位的集体户......


·一、驾驶员醉驾是否留案底?
      一、驾驶员醉驾是否留案底?驾驶员醉驾会留有案底,依据依据《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犯罪记录制度是现代社会管理制度中的一......


·工伤期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期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如果员工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是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


·到手工资比最低工资还低合法么?
      到手工资比最低工资还低合法么?不合法,到手工资应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绩效等部分构成,劳动法中标注基本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不过实发工资要高于最低工资。遇到实发工资比最低工资还低的情......


·法院是否有权保外就医?
      法院是否有权保外就医?一、法院是否有权保外就医?法院是有权判保外就医的,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


劳动者在什么时候可主张双倍工资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