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脑震荡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在很多民事诉讼案件中脑震荡作为重要证据,不仅关系到受伤者的赔偿,还影响到加害人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然而脑震荡的医学鉴定很复杂,并没有具体的表象特征,他涉及到脑神经各种病理方面的变化。那么司法鉴定脑震荡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如何判定脑震荡呢?下面由我们为您详细解答。
一、司法鉴定脑震荡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脑震荡在司法鉴定中属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第8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所规定的范围,同时也属于《刑法》第134条故意伤害罪第一款的范围。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未实施前,按照旧的标准中“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即您通常说的“脑震荡”属于轻伤,也就是施暴人要承担刑事责任。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法医室主任左亮解释,确认是否为“脑震荡”,只能依据医院的诊断病历和被鉴定人的叙述判断,而没有客观的体征或医学辅助检查来支撑。有些被鉴定人会故意隐瞒真情或夸大伤情。而在新标准中“脑震荡”将不被认定为轻伤。
二、如何判定脑震荡
1、脑震荡的司法医学鉴定主要是书证审查过程脑震荡意识障碍持续时间多数在数分钟至十几分钟之问,最长不超过半小时。首诊医师、初次鉴定人员以及重新鉴定人员,一般不能在伤后半小时内接触伤者,也就不能亲自检验到伤者的意识障碍情况,有关意识障碍的资料主要来自于伤者就医时的主诉和现场证人的证言。前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可能会夸大伤情,后者无专业医学知识,不能准确判断伤者“昏倒”是否真实。就是初次鉴定人员仅凭伤者就医时的主诉或简单依靠现场证人的证言作出鉴定结论,没有对资料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审查,以至重新鉴定出现 46.4%。2、如何“确证”短暂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因头部外伤后在相对较长时间内多数遗留外伤的征象如头皮血肿、头皮裂伤等,这是首诊医师或鉴定人员可以客观检验的,但要注意拳脚等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时,往往并不留下头部外伤的征象。了解损伤机制有助于判断是否发生意识障碍。脑震荡时意识障碍的本质是外力的冲击波使脑干网状结构受损,而脑干贴近颅底的斜坡、蝶枕结构上,外力引起的骨性震荡波容易造成脑干的损伤。额面部的骨板形态及各种窦腔能吸收较多的震荡波,除了极大的外力之外,一般不会引起意识障碍;面部受外力作用致使头部发生强烈旋转时则易发生脑干损伤而出现意识障碍;面颅颏部遭受外力作用,外力通过下颌的二支髁状突经过颞骨下颌凹、岩部到达斜坡,是颅骨一个完整的受力环,也是脑干受损的因素。此外,外力大小也是能否导致意识障碍的主要因素。了解伤者当时对外界的认识,如询问伤者昏迷多长时间?是谁送你去医院的?了解伤者能否确切地回答当时处于“昏迷”中的问题,如:怎么倒下的?你看到了什么?听到了什么?有谁叫你等。了解受伤当时伤者能否维持自己的姿势,如能靠墙站立,或者靠壁角保持蹲位不倒下等就不能确证有意识障碍。伤后有无近事遗忘,可通过询问当事人对事发的原因、经过以及对伤前的近事情景能否回忆进行间接判断。综上所述:关于司法鉴定脑震荡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我们的整理就这么多了。对于受伤者应尽可能描述清楚自己的症状,但不可夸大,因为脑震荡已被列入故意伤害罪,夸大其词会导致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加害人也不可因为逃避责任而在描述细节时避重就轻,躲避处罚。毕竟脑震荡的鉴定没有明显的体外特征,容易误判。
总结:在很多民事诉讼案件中脑震荡作为重要证据,不仅关系到受伤者的赔偿,还影响到加害人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然而脑震荡的医学鉴定很复杂,并没有具体的表象...#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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