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应在适当的投票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



  

二.投标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a)从买方本国供应的货物; (ⅰ)报所供货物的出厂价(工厂交货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包括对以下a.b两项已缴纳或应缴纳的全部关税、销售税和其他税: a.报出厂价的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或 b.报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以前从国外进口的货物。 (ⅱ)如果授予合同,将要缴纳的买方国内的销售税和其他税。 (ⅲ)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保险和其他当地发生的伴随费用。 (ⅳ)如果有的话,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伴随服务)的费用。 (b)从国外供应的货物 (ⅰ)按照"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报指定目的港的到岸价(DIF),或"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或"运费、保险付至指定目的地价"(CIP)。报价时投标人可以自由选择任何在合格来源国注册的交通工具进行运输。同样,投标人可以从任何合格来源国取得保险服务。 (ⅱ)如果"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报离岸价(FOB),或适用时"货交承运人价"(FCA)。 (ⅲ)如果"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报"成本运费价"(CFR),或适用时报运费付至目的港价(CPT)。 (ⅳ)如果"投标资料表"中规定,货物从进口口岸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保险和其他当地发生的伴随费用。 (ⅴ)如果有的话,"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伴随服务)费用。



  

三.出厂价(EXW)、到岸价(CIF)和"运费、保险付至……"价(CIP)等术语,应根据巴黎国际商会的目前版本的国际贸易惯例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的规定来解释。



  

四.招标人要求协议人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买方对投标书进行比较,并不限制买方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五.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否则投标人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书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但是,如?quot;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以调整,以固定不变价提供的报价将不被拒绝,只是将价格调整作为零处理。

总结:一.投标人应在适当的投票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二.投标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a)从买方本国供应的货物;...#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婚外性行为是离婚赔偿的理由吗
      一方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婚外性行为的话,无疑对夫妻的感情影响是很大的,不得不说现实中要不少夫妻为此而离婚。我们知道有些夫妻在离婚的时候是索要了赔偿的,那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婚外......


·起诉离婚被告拒收传票将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现代这个社会,起诉离婚再大多数离婚案件中是常见的,因为一般决定离婚的夫妻无论是对于财产分割还是孩子抚养等问题都会发生争议。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离婚确实有协商满意的情况,但是也存在双......


·逃税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吗
      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法定的义务。生活中,我们进行买卖交易的,基本都会涉及到纳税的问题。但在税额比较大的时候,可能就会有人想要逃税,这样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逃税罪。那......


·婚后工资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
      婚后工资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有明确约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


·司法鉴定机构法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近年来,人们在处理民事纠纷或者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司法鉴定的运用越来越频繁。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按照规定,自然人和法人都是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那么司......


·医疗事故责任等级怎么划分,规定是什么?
      医疗事故责任等级怎么划分,规定是什么?医疗事故责任等级怎么划分的规定是: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


投标报价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