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如何收集?

  家庭成员之间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对于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话,会构成犯罪。作为受害方,可以提出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既然是刑事案件,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就得根据证据做出判决。那么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如何收集?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吧。
  一、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如何收集?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最好是当地社区居委会通过调查走访后出具的证明,当然,亲朋好友的证人证言也能起到辅助作用。
  二、遗弃行为主要有哪些表现?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遗弃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出现的,即应为而不为,致使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扶养人移置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2、离开被扶养人,使对方无法知悉情况,如行为人为遗弃子女而离家出走;3、供扶助,明知对方需要扶助而视而不见。例如不提供经济供给,不给予必要的照料等。值得注意的是,遗弃是行为人的故意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遗弃家庭成员,会给被害人造成身体精神上的痛苦,却仍然实施。至于其主观动机如何,不影响行为的构成。
  三、遗弃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刑法第183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指的情节恶劣,通常是指被遗弃人因生活无着而被迫到处乞讨,遗弃动机卑鄙,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由于遗弃造成病、残、死亡后果的等情况。由此可见,家庭成员被遗弃后,可以通过委托律师来维护自身权益,在收集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上面,最好通过当地社区办事处提供证明,或者找邻居拿到证人证言。这里要注意,只有遗弃行为非常恶劣,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司法机构才会按照遗弃罪进行审理。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完备就显得非常重要。
  
  
  
总结:家庭成员之间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对于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话,会构成犯罪。作为受害方,可以提出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既然是刑事案件,法...#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在行政处罚听证会上应当当场做出决定吗
      一,在行政处罚听证会上应当当场做出决定吗?在行政处罚听证会上,不应当当场做出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


·收养人死亡收养关系还存在吗,怎么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人死亡收养关系还存在吗,怎么解除收养关系在生活当中,一些人收养了一些失去父母或在孤儿院的孩子。这本是一件其乐融融的好事,如果在收养过程当中发生了意外。那么收养人死亡收养关系还......


·房产20年未过户有政策规定?
      房产20年未过户有政策规定?一、房产20年未过户有政策规定?房产20年未过户有政策规定,房屋过户的前提是住房贷款需要还清,并且当事人必须在持有住房时间内(超过住房所在地区限售时间规定),......


·婚后夫妻双方可以做财产公证吗?
      婚后夫妻双方可以做财产公证吗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


·卫生监督破门而算不算私闯民宅?
      卫生监督破门而算不算私闯民宅?1、如果是在正常执法的,依法定程序审批后,卫生监督所可以进行相应的取证,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有权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2、县级以上......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一起起诉吗?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一起起诉吗?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一起起诉,股东诉讼是股东对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可以分为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一)直接诉讼股东直接诉讼,......


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如何收集?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