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肥西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合肥市征地补偿标准

  肥西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合肥市征地补偿标准
  
  国家征地对于原有土地使用者来说并不是什么坏事,因为在获得原有土地的更新情况下还能够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以及金钱补偿,不过在当前土地征地的补偿问题还有很多人不清楚,不知道是按照什么内容进行的,那在合肥市肥西县农村征地补偿是什么呢?
  
  一、肥西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肥西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合肥市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的。
  
  二、合肥市拆迁征地补偿标准
  
  《合肥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市辖区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六条 拆迁工作必须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市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及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办理拆迁报批手续时,在有关部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后,拆迁工作可与报批手续同步进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收购和新征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凭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到市拆管办办理拆迁报批手续。
  
  第九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拆管办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确定后,市拆管办可依当事人申请,下达拆迁定点通知或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暂停办理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居民分户,暂停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在暂停办理手续期间,有关部门办理的上述手续和证、照,均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照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和性质,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拆迁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房屋面积或性质与《房屋所有权证》不符的,市拆管办或拆迁人可以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房屋无有效证、照,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被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安置:
  
  (一)环城公园路以内,1956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
  
  (二)环城公园路以外,1977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
  
  (三)建于1984年4月20日以前的农房,持有乡级政府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根据前款规定,地形图上有标注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确权的单位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建造的私人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安置。逾期不拆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房屋证、照,按无证、照房屋处理。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及性质、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各个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以及物价地价的不同,所以对于征地补偿标准内容是会有所更改的,而且不同地区能够得到的补偿价值和金额自然是有所不同的,所以合肥市肥西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对于外地的朋友来说是不适用的,具体还需要到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解。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总结:肥西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合肥市征地补偿标准国家征地对于原有土地使用者来说并不是什么坏事,因为在获得原有土地的更新情况下还能够获得相应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哪些属于遗产范围
      哪些属于遗产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


·被人索要钱财能否构成行贿罪
      一、被人索要钱财能否构成行贿罪?在行为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行贿罪。如果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根据刑法第390条第1款的规定,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


·劳务派遣工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劳务派遣工合同到期如何处理?劳务派遣工合同到期后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续签也可以选择不续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收监有哪些
      我国法律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收监有哪些做了明确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设立体现的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对犯罪分子有感化和教育意义,那么今天我们要和您说的是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收监有哪些......


·合同只签名没盖章有效吗?有效合同需要哪些条件?
      合同只签名没盖章有效吗?有效合同需要哪些条件?一般情况下个人、公司、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往往需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以表明合同的内容被当事人双方所认同。那么,如果合同只签名没盖章有效吗?有......


·办理遗嘱公证是否需要预约
      办理遗嘱公证是否需要预约一般来说是不需要的,只要去公证处的时候把手续带好就没问题。不过,如果是家中老人需要公证遗嘱,且老人家行动不便的,还是预约一下让工作人员上门办理比较好。二......


肥西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合肥市征地补偿标准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