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土地使用权交付时间是什么时候?

  土地使用权交付时间是什么时候?
  
  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任何个人都不可能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只能购买土地的使用权。当人们与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地方政府或者集体组织签订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后,人们最关注的问题就是土地使用权交付时间是什么时候。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土地使用权交付时间是什么时候
  
  对于土地所有权,您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土地归国家所有,国有土地可以出让使用权。任何一块土地的招标、挂牌、拍卖、转让都只是转让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通过任何一种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都是有年限限制的,并非永久使用。开发商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有偿方式获得的仅是这块地有时间期限的使用权,一旦土地使用期满,国家将收回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也就是说,一旦土地使用权到期,不仅国家要收回土地,而且土地上的建筑等物也归国家所有。
  
  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二、获得土地的方式
  
  1、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交付其使用,或者无偿交付其使用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交付时间
  
  土地使用权交付时间,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金,是指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3、国家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家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的行为。
  
  4、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交付时间根据当事人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的不同也有所不同。通过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获得批准文件时使用权交付;通过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时交付使用权。如果对此还有疑问,请您咨询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详细的回答。
  
  
总结:土地使用权交付时间是什么时候?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任何个人都不可能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只能购买土地的使用权。当人们与具有土地...#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法院可以指定监护人吗?
      法院可以指定监护人吗?不管是法定监护还是指定监护,都是以被监护人为中心,因此有关组织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虽然不受顺序的限制,但都必须遵守一条原则——对被......


·民法总则普通诉讼时效如何规定?
      民法总则普通诉讼时效如何规定?众所周知,法律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主要是为了监督和督促权利人按时行使权力,如果权利人错过了这一段时间,那么时效过期之后,就不再享有胜诉权。因此诉讼时效非......


·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职责具体有哪些
      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一家企业的经营必须要有公司法人,这是国家有关法律的强制规定,公司法人对于企业的经营有着重要作用,一旦自己能力有限就会影响企业的发展,那么,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职责......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给赔偿金吗?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给赔偿金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给付赔偿金,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的,下列情况之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还是不同意怎么办
      现如今离婚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夫妻由于种种原因走到了婚姻的边缘,有一些离婚案件是一方同意的,关于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还是不同意该怎么办?法院会判决离婚吗?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关注的,我们为您......


·怎么样才构成宣传传销活动罪?
      怎么样才构成宣传传销活动罪?一、怎么样才构成宣传传销活动罪?宣传传销活动罪,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


土地使用权交付时间是什么时候?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