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方死亡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怎么解决?

  对于牵扯到抚养费的原因,可能是夫妻双方离婚,也有可能是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失踪这些都会牵扯到抚养费的问题。国家对于抚养费方面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之下都是有夫妻双方共同抚养,那么如果一方死亡孩子的抚养费该怎么办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一、一方死亡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我国规定的抚养义务只存在于父母子女之间,一方死亡的孩子应当由在世的一方抚养,可以通过跟孩子的其他亲人协商的方式取得补助,但除孩子父母外的其他亲人与孩子之间均不成立抚养义务。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二、孩子抚养费的确立标准?(一)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 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二)抚养费标准数额的具体衡量因素?1、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一般情况下,父母离婚孩子的抚养费都是应该由父母双方来共同抚养的,如果父母一方死亡孩子的抚养费也是应该由另一方来抚养的,如果家庭困难可以寻求亲戚朋友的帮助,也可以申请国家贫困金,既申请低保,国家会给予帮助的,具体的相关的知识我们的文章中已经明确提出了。
  
  
  
总结:对于牵扯到抚养费的原因,可能是夫妻双方离婚,也有可能是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失踪这些都会牵扯到抚养费的问题。国家对于抚养费方面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一...#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规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双方,是可以自主选择结婚对象的,也即对于婚姻,公民是由自由权的,若遇到骗婚、重婚等现象时,相关组织及厉害关系人是可以提出宣告无效......


·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
      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一、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押权以质押物的转移占有为生效要件。简单的说就是债权和物权成立的条件不同,但是合同一经诺成即......


·小时工加班有加班工资吗
      小时工加班有加班工资吗一、小时工加班有加班工资吗用人单位应为非全日制用工购买工伤保险,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的300%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


·摩托车交强险伤残赔偿比例是多少?
      由于摩托车高速启动时具有一定的风险,许多人为了避免安全隐患会为摩托车缴纳强险。这样在摩托车除了一定的事故后,保险人可以按照法律条款进行一定赔偿。那么,摩托车交强险伤残赔偿比例是多少......


·一、夫妻离婚买房婚前财产吗?
      一、夫妻离婚买房婚前财产吗?夫妻离婚后,买房是属于婚前财产的,因为夫妻离婚后婚姻状态变成未婚情况,即使再次结婚其房产也属于个人财产。对于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前一方首付的婚前财产,在......


·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范本怎么写?
      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范本怎么写?工程上用工程合作协议来保障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所以经常会写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益,因此协议书就变得十分重要。那么工程项目合作协议......


一方死亡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怎么解决?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