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现在这个社会属于网络时代,网络的快速发展不仅给我们带来了方便

  现在这个社会属于网络时代,网络的快速发展不仅给我们带来了方便,同时也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但是网络给我们带来快捷的同时也存在者弊端。有些人觉得网络是一个没有人约束、管制的平台,在网络上随意散播谣言诽谤他人名誉,那么网上诽谤他人信息如何处理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下。
  
   网上诽谤他人信息如何处理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在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要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诽谤信息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举报部分内容失实但非故意不属诽谤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可知,网络上诽谤他人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其行为也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危害他人名誉的同时也会给自身带来刑事纠纷。如今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如果自己遇到网络恶意诽谤事件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的收集到相关的证据,维护好个人的权益,积极起诉对方。更多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
  通过本文我们可以知道,在网络上随意诽谤他人的对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随时有可能触犯刑事责任。网上诽谤他人信息如何处理,利用网络信息进行诽谤他人,发布诽谤信息转载诽谤信息,同一诽谤信息如果被点击或者浏览次数达5000以上,将属于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诽谤罪。
  
  
  
总结:现在这个社会属于网络时代,网络的快速发展不仅给我们带来了方便,同时也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但是网络给我们带来快捷的同时也存在者弊端。有些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工伤1-4级退休后待遇是怎样的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
      工伤1-4级退休后待遇是怎样的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


·一人公司的犯罪行为属于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一人公司如果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则无法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单位犯罪。一人公司是指股东只有一个人的公司,2005年新公司法正式确定了一人公司在民商事领域的法人地位,从而奠定了一人公司在......


·行政诉讼是否可以调解?
      行政诉讼是否可以调解?工商局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市场中经营的商户做出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或者勒令停业整顿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出复议,或者到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是否有效?
      如今,高楼大厦的出现速度就好比雨后的春笋一样的快速,但是有一个问题依旧困扰着我们,那就是大楼的修建真的安全吗,真的质量过关吗,真的不是豆腐渣工程吗?对此,政府颁布了市政工程质量等级......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比较区别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比较区别是什么(一)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


·法定节假日免过路费的时间是什么
      法定节假日免过路费的时间是什么?高速免费通行不收过路费的时间范围:每年的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根据《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高速免费通行时间......


现在这个社会属于网络时代,网络的快速发展不仅给我们带来了方便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