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企业债权债务公证要提供哪些材料?

  企业债权债务公证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企业债权债务公证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公证的流程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公证的一般程序由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出证)三个基本环节构成。
  1、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二)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2、审查
  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3、出具公证书
  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在提交材料上,它包括了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要公正事项的证明材料。个人或者企业如果有需要,可以按照以上的流程进行公证,它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和审查这几个阶段,如果材料齐全,符合公证的条件,公证处会发放公证书。
  
  
  
总结:企业债权债务公证要提供哪些材料?一、企业债权债务公证要提供哪些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绿化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依据合同约定。一般都会写在合同里,最少一年。绿化工程的质保期开始时间:按照竣工验收报告上的日期,当绿化工程施工结束以后,施工方要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邀请甲方、监理、设计方一起进行现场......


·除斥期间可以约定吗
      除斥期间可以约定吗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除斥期间是针对形成权行使的一个期间。对于形成权,必须在除斥期间的范围内行使,否则就不能再行使该项权利。大多数人都知道法律规定了一些除斥期间......


·行政赔偿案件不适用调解吗
      行政赔偿案件不适用调解吗?在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我们都知道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案件也可以调解吗?相信大多数人都不了解。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最大的区别在于:被......


·取保候审的什么时候能办理结婚证?
      取保候审的什么时候能办理结婚证?取保候审期间任何时候能办理结婚证,取保候审期间需要办理结婚证的需要持男女双方户口薄、身份证、照片共同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取保......


·土地使用权变更后使用年限是怎么计算的
      土地使用权变更后使用年限是怎么计算的我国法律规定,土地隶属国有资源,我国公民可以在办理提地使用证以后对土地进行合理的利用和分配。很多人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后,可能会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


·村委会有权征收土地吗?
      村委会虽说是村里的最高权力机构,掌管着村里的大小事务,但在土地的处置上,是没有权利的。我国对土地用途有着非常明确而严格的规定。那农民土地被征收该怎么维护权益?农村土地虽然属于农民集体......


企业债权债务公证要提供哪些材料?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