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法院事实劳动关系怎样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通常只是口头有效协议或者无书面化的合同而确认的劳动关系,在确认这种事实劳动关系时,通常不能依靠合同双方简单的判断,要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来意义确定是否符合条件。下面就由我们带你一起,来了解一下法院事实劳动关系是怎样认定的?
  
   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的情形,即: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则规定了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参考凭证及举证责任: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相关工伤赔偿的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法院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规定,而且,事实劳动关系认定还需要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工资凭证,工作中,登记报名表,考勤记录等。所以,劳动人员在考虑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时,一定要收集好这些材料,才能成功认定。
  
  
  
总结:事实劳动关系通常只是口头有效协议或者无书面化的合同而确认的劳动关系,在确认这种事实劳动关系时,通常不能依靠合同双方简单的判断,要依据劳动法等...#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怎样书写赔偿收条
      怎样书写赔偿收条一、赔偿收条书写的范文。收条今收到于年月日支付的有关赔款元整。收款人:年月日二、赔偿收条书写的注意事项1、内容要相对完善。赔偿收条要写清收款的数额币种、或者物品的数......


·工程质保金比例不低于多少的规定是什么?
      工程质保金比例不低于多少的规定是什么?工程质量在工程项目中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属于核心部分。相关法律以及单位为了避免其中出现很多不可抗拒的因素,采用了开发工程方先支付承包者一部分工......


·购买保障性住房需满足什么条件
      一、购买保障性住房需满足什么条件(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


·离婚再婚需要什么手续?
      离婚再婚需要什么手续?再婚其实也是结婚情况的一种,是有过婚姻关系的人再与其他人结婚的情况,正因为再婚的人之前有过一段或多段婚姻关系,所以比较特殊的是,会涉及到前一段婚姻关系的处理。......


·能够担任辩护人的有哪些人
      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按照规定聘请律师的,一般不再称之为代理人,而是刑事辩护人。但实践中,不仅仅是律师可以担任辩护人。除此之外,究竟能够担任辩护人的有哪些人呢?接下来,我们就为您详细解......


·法律对单位犯罪概念如何界定?
      就公民个人的能力而言能够触犯的罪行的危害程度肯定远远不及有足够经济实力的单位所犯之罪,所以法律就对单位犯罪进行了专门性的规制并且要求司法在处理此类犯罪的时候要严格审查后加以处罚。那......


法院事实劳动关系怎样认定?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