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合同未订立要返还定金吗
买房是大事,在当事人协商一致之后需要实际签订书面的合同,而在正式签订买房合同之前,一般卖方会要求买方交付一定的购房定金。那最后要是买房合同未订立的话,此时可以要求返还定金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买房合同未订立要返还定金吗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里的“双倍返还定金”即为合同法上所称的“定金罚则”。
根据给付目的和效力的不同,定金分为证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证约定金,是指为证明合同成立而交付的定金。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当事人由于没有按照约定签订房屋买卖书面合同,因此其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生效。一般情况下,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合同有效时,定金合同才有效,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但这主要是对证约定金合同而言,对于立约定金则不然。因为立约定金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成立。所以,主合同是否成立不是立约定金合同是否成立的决定条件。本案的4万元定金属于立约定金,且原告已实际交付,定金合同成立并生效。作为主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对本案的定金是不起决定作用的。
定金的约定不能超过必要的限额。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房子成交后推迟缴税的风险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购房时间不超5年,对外转让房屋时应全额缴纳营业税。于是,就有房屋买卖双方私下商议,买卖成交但暂时不缴税也不办理房照,待5年后再去缴税办照,这样就可以轻易躲避了营业税。那么,这样做究竟有没有风险呢?
1、税法规定,买卖双方签订权属转移合同之日,买方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应于10日内申报纳税,按照朝阳市契证管理办法规定逾期缴纳税款的,从2006年7月1日起,按日课征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如果接到举报并经查实,买受方肯定是要承担行政处罚的,这是处罚风险;
2、按照产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需买卖双方同时到场,方能办理。如果数年之后,卖方不在本地,至使找不到卖方了,那么这个房照也就不能变更成买方的名下了,至少目前没有很好办法解决这类问题,工作中也不时遇到此类问题,这是权属不能变更的风险;
3、在推迟办照期间,如果卖方去世,那么情况就会更加复杂。这时,房子是不能直接办到买方名下了,首先要由卖主的继承人,将房屋继承,房照办为继承人的名下。如果继承人承认这一买卖事实,能够主动配合买方同时去产权处办理过户手续,此房才可能办理产权过户,如果继承人不承认买卖合同,这势必要引发诉讼,情况就更加复杂了。这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风险;
4、如果卖方在取得该房屋时应缴契税而没有缴纳的,5年以后,当买方请求卖方抽出时间陪同去办照时,卖方很有可能不会管这些了,到头来,买方也只好忍气吞生,为了过户,承担本来不应由自己承担的税款了。这是多付出经济代价的风险;
5、先公证后办照,同样存在风险。有的买主担心5年后找不到卖主,先去办理个公证,这样5年后办照时就不需卖方出面,买方可以独自办理了,按照税法和房地产税收有关政策规定,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配合税务部门行使职务,税务部门将会定期与公证部门进行信息传递。这样,也就会轻而易举地发现了双方的实质交易。由此作为征收营业税的依据,确定卖方欠税,并将欠税信息装进该房屋档案,待5年后,受方缴纳契税,办理契证,办理产权证时,欠税信息会自动显示出来,不但要补缴营业税,还要课征滞纳金,并要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个潜在风险。
综上所述,您在购买二手房后,还是应该及时缴纳税款,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为妥。
交付购房定金的目的是为了将中意的商品房定下来,但要是最终双方都没有签订书面的购房合同的话,也就是说买房的目的没有达到,那么此时需要看究竟是因为哪方的原因导致买房合同未订立,要是开发商的原因则就需要开发商双倍退还定金。
总结:买房是大事,在当事人协商一致之后需要实际签订书面的合同,而在正式签订买房合同之前,一般卖方会要求买方交付一定的购房定金。那最后要是买房合同未...#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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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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