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程序及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程序及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一)一审程序: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二)二审程序: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审理程序大体与一审一样,不同处主要在审查范围和内容上。
   二、民事诉讼时间的规定
  一般的情况下,民事案件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普通程序审理期限是六个月(经院长批准可再延长六个月)。判决后有十五天的上诉期。如果上诉,二审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 因此,前后一共最少六个半月,最长是九个半月(加上延长期)。
  但是,如果二审判决是“发回重审”,这就得回到一审法院按一审的程序重新审理。这样的重新审理,适用依然是一审的法律程序,是可以上诉的,这样就又会有可能是一个“最少六个半月,最长是九个半月(加上延长期)”的时间。
   民事诉讼程序及时间是怎样的?对于案件当事人,了解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程序,有助于自己更好的处理案件。所以您务必提前了解清楚。另外,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大致上分为两种情况,详细的内容我们在文中已有介绍,您可以看一下。
  
  
  
总结:民事诉讼程序及时间是如何规定的?一、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一)一审程序:1、原告起诉;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16岁抢劫罪量刑标准
      对于抢劫犯罪,只要行为人是已满14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就能作为此罪的犯罪主体。当然如果属于未成年人犯此罪的话,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还不能判处死刑。那到底16岁抢劫罪......


·嫌疑人挪用公款8000元会判刑吗
      挪用公款8000元一般不会被判刑,因为挪用公款8000元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认定标准为:1、......


·劫持他人可以判几年
      看具体情况定。这要根据劫持他人的目的和具体案情才能确定涉嫌的罪名,根据罪名才能确定相应的量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


·监视居住身份证被扣押是否合理
      监视居住身份证被扣押是否合理一、监视居住身份证被扣押是否合理?1、监视居住身份证被扣押是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


·劳动合同到期协商解除需要承担补偿金吗?
      劳动者最开始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都是固定劳动合同,固定劳动合同的都是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可以选择续签劳动合同或不续签劳动合同。那么,我们在下文解答劳动合同到期协商解除需要承担......


·农村房屋过户费怎么算,过户手续如何办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出现了房屋过户的行为,房产在过户时,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要缴纳一定的过户费用,农村房产过户也是要缴纳的,那么农村房屋过户费怎么算?其相关的手续该如......


民事诉讼程序及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