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股东大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吗

  股东大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吗 一、股东大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
  股东大会就发行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3、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4、募集资金用途;
  5、决议的有效期;
  6、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7、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二、股东大会决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2、债券利率;
  3、债券期限;
  4、担保事项;
  5、回售条款;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7、转股期;
  8、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
  股东大会就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
  2、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
  3、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限;
  4、认股权证的行权期间或行权日。
   三、关于发行优先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1、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3、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其确定原则;
  4、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5、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6、募集资金用途;
  7、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如有);
  8、决议的有效期;
  9、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等相关政策条款的修订方案;
  10、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11、其他事项。
  上述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发行优先股的,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向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优先股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同时也决定着公司前途和命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着公司的未来,公司是否发行债券也是经过股东大会反复思考以后作出了慎重决定。这不仅是对公司的未来负责,也是对债券持有者负责。
  
  
  
总结:股东大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吗一、股东大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股东大会就发行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民法总则规定
      民法总则规定物权包括哪些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


·一、签订买卖合同后买房毁约的违约金标准是多少?
      一、签订买卖合同后买房毁约的违约金标准是多少?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统一规律,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管辖是如何规定的?(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


·确认不是劳动关系需要什么条件
      众所周知,当劳动者要到公司入职需要同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关系到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双方的责任以......


·合同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责任包括哪些内容?(一)缔约过失《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其共同特点是:性质属于法定责任,与当事人的约定没有关系;义务发生在合同成立或生效之前,责任产生与合同效力没有关系;该条规......


·通常什么人对房屋有居住权
      通常什么人对房屋有居住权?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享有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股东大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吗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