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财产保全有什么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财产保全有什么措施 一、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二、财产保全解除原因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综上可知,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而对财产保全的范围也是有要求的,不是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都是在保全范围内。当然,具体申请财产保全的阶段不同,需要满足的条件也是不一样的。
  
  
  
总结: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财产保全有什么措施一、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查封...#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离婚诉讼的诉讼费是多少案件受理费只是诉讼费的一种
      离婚诉讼的诉讼费是多少案件受理费只是诉讼费的一种,是起诉时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信用卡诈骗法院流程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在破获信用卡诈骗案件以后,肯定我国人民检察院会依法移交至当地的人民法院,对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的。作为信用卡诈骗案件当中的被害者,当然也十分关注信用卡诈骗的相......


·虚假出资罪既遂处罚标准细分成哪些标准?
      虚假出资罪既遂处罚标准细分成哪些标准?虚假出资罪既遂处罚标准细分的标准具体如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


·缓刑考验期满后不再执行属于累犯吗
      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这要看具体的情况。不一定构成累犯,也不是绝对不构成累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


·2023年养殖场拆迁或关停的补偿标准如何计算?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


·离婚房产分割诉讼费是多少?
      离婚的时候,因房产分割发生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夫妻双方协商解决不了,就只有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是需要收取诉讼费的。那么离婚房产分割诉讼费是多少?我们在下文简要分析一下,希......


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财产保全有什么措施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