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什么离婚诉讼法院不受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起诉离婚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是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军婚的角度出发,《民法典》对法院受理离婚诉讼的范围进行了限制。那么具体来说什么离婚诉讼法院不受理?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离婚诉讼法院不受理
  
  1、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2、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一样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法院不受理的离婚诉讼有哪些
  
  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有三种结果:
  
  (1)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2)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3)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如果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包括: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4)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如果针对其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可待不予受理的情形消失以后重新起诉。决定起诉离婚之前,最好先咨询一下专业的离婚律师,看是否存在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法院受理其离婚诉讼以后,也可以在专业离婚律师的帮助下,争取公平合理的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的抚养权,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起诉离婚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肇事逃逸对方轻伤怎么处罚?
      肇事逃逸对方轻伤怎么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


·一般车祸该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检察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吗
      检察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吗?满足法定条件的检察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需要的条件:1、捕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2、犯......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3年内容如何?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3年内容如何?诉讼时效,就是人民行使诉讼权利的一个时间规定,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就是希望人们可以及时的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及时的为自己的利益进行保护保障。还有就是为......


·犯罪构成的条件包括哪些?
      犯罪构成的条件包括哪些?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应为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1、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利益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客体。犯罪总是侵害了一定利益的。故意杀人......


·劳动仲裁决定时效起算点是什么时候?
      劳动仲裁决定时效起算点是什么时候?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


什么离婚诉讼法院不受理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