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开庭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民事诉讼开庭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一、正式开庭应注意的问题
1、宣布开庭的时间:
目前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书记员宣布请审判长主持开庭后,审判长就应宣布开庭。 二是核对当事人后宣布开庭,三是核对当事人并宣布案由后在宣布开庭。
我一般采取第一种观点。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应在宣布开庭后才能进行,而不是开庭前进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敲法槌的时间:
宣布开庭前敲(起到提醒注意的作用),宣布休庭后敲(起到提醒注意的作用)
3、如何宣布开庭
直接说“”现在开庭”即可。不要说“现在宣布开庭”
4、审判长(员)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后要注意询问:
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特别是代理人是否有异议。在明确回答无异议后宣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这里要特别注意代理人的适格问题。如代理人的直系亲属是本院法官,不能出庭,如果允许其出庭,导致程序错误,会引发重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5、宣布案由
(1)宣布案由前,对于涉及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要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宣布案由要明确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案由)一案。(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6、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的名单已告知各方当事人后,在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时,如果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霍书记员回避的处理:
按照民诉法的规定,申请回避可以口头也可书面,需要理由但不要证据。此时,应立即宣布休庭,并立即向庭长、分管院长汇报后停止工作,由法院进行调查核实后,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以上就是我们为你做的介绍,关于“民事诉讼开庭要注意的问题”这一问题你十分清楚了解呢。我们为你总结至此,案件正式开始审理之前,是由审判员宣布开庭的,接下来就是由他核对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把一些诉讼当事人应当知道的信息传达给他们。我们要提醒的是,法庭调查在整个庭审中是一个法定程序,不能省略。其次就是法庭辩论中,首先发言的应当是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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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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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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