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湖北鱼塘征收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湖北鱼塘征收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拆迁是促进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大举措,目前中国的拆迁事业正做的风生水起,在湖北也不例外。拆迁除了房屋的拆迁,还有征地,有拆迁就由补偿,房屋、耕地可按面积计算,鱼塘的补偿一直以来存在着某些争议。那么湖北鱼塘征收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介绍一下。
  
    一、征用鱼塘的补偿标准
  
    1、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补偿标准。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湖北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
  
    1、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位条件和土地价值,决定将全省划分为六类地区(见附件),分类制定全省统一的最低年产值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征地补偿不得低于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2、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一、二、三、四、五、六类地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分别为每亩1800元、1200元、1000元、900元、800元、700元。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计算。
  
    3、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一、二、三、四、五、六类地区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分别为18000元、10000元、8500元、7600元、6800元、6000元。
  
    4、征收其它无收益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征收其它有收益的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湖北省征地补偿的计算方式
  
    1、土地补偿费倍数和安置补助费倍数,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原则上安置补助费倍数高于土地补偿费倍数。
  
    2、青苗补偿标准一般为统一年产值的1倍,大棚蔬菜可适当提高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应以征地调查确认结果为依据,依法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3、征收菜地、园地、林地、未利用地等其他土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修正系数,菜地、果园、茶园、精养鱼池等(抢栽、抢种、抢挖的除外)一般要高于10,林地一般为07,未利用地一般为03。
  
    4、国有农用地补偿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合理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综上所述,湖北鱼塘征收补偿标准主要是依据鱼塘近三年的收益的7-10 倍来计算,这与国家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大致一样。鱼塘的征收除了鱼塘面积需要补偿,安置补助费也是各位鱼塘承包人所能得的合法补偿,拆迁补偿时需要将此项目计算在内。更多法律知识您可以登入网站咨询相关的律师。
  
  
  
  
  
总结:湖北鱼塘征收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拆迁是促进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大举措,目前中国的拆迁事业正做的风生水起,在湖北也不例外。拆迁除了房屋的拆...#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刑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有哪些?
      一、刑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有哪些?刑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包括查阅案宗、会见当事人等,审查起诉阶段,司法机关最为主要的任务就是核查并且收集案件当事人的犯罪证据,而查阅案宗等......


·无限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
      无限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多数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的话,我们承担的都是一种有限责任,但特殊情况下也有可能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各位知道无限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吗?承担连带责任又需要满足什......


·已公示股东及出资信息能改正吗?
      已公示股东及出资信息能改正吗?一、已公示股东及出资信息能改正吗?已公示股东及出资信息能改正,股东变更后公示的流程:进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页面→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模块→“用......


·外资企业法主体是什么?
      随着贸易全球化以及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外国资本选择投入中国,在中国建立企业进行贸易。我国外资企业不断在扩大,为了更好地管理,颁布了外资企业法加以规定。那么接下来让我们给您介绍一......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评残流程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责任方与受害人就赔偿问题没有达到一致,受害人可能会申请法院裁决。法院在确实赔偿数额时会参考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这时就需要对受害人做司法鉴定评定伤残等级。那么,......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地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地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地怎么确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将建设工程合同定义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


湖北鱼塘征收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