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是怎样的 一、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私募基金募集办法
  新规首先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销售主体,只有私募管理人、拥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方能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此外,募集流程进一步严格,根据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其中,签署合同及打款后的投资冷静期不少于24小时,在此期间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冷静期满后,应由非销售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方式进行回访确认。
  新规要求,私募基金募集从业人员也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私募基金推介前,须进行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者需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根据募集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机构方面,要求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方面,要求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此外,还要求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募集办法再次明确禁止拆分转让的行为。禁止任何机构或个人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募集办法还明确了募集专用账户的监管。包括基金须设立募集归集账户,分配收益时采取资金原路返回原则;禁止挪用募集账户中的募集资金。此外,还规范了私募基金的推介行为,向特定对象推介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收益,包括(禁止使用)“预期收益”、“预测投资业绩”、“预计收益”、“欲购从速”、“申购良机”、“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措辞和内容。
  以上就是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的介绍了,您在进行投资之前可以首先比对上文进行对比。另外,对于私募基金募集办法来说,新的规定中明确规定,我们在进行募集的时候,不能够出现欲购从速、预计收益等字眼或者词语。
  
  
  
总结: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是怎样的一、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产品质量不合格拒绝付款是否可以?
      产品质量不合格拒绝付款是否可以?产品质量不合格拒绝付款是可以;当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合同,一方按时付款,另一方按时提供符合约定的货物,否则,都需要承担......


·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如果离婚时协议或者判决确定的抚养费不......


·国家征收土地新规定是怎样的?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也发展迅猛。由于土地征收关系到您的切身利益,所以很多朋友都非常关心国家征收土地新规定是怎样的。国土资源部对征地补偿和征地流程也给出了指......


·信用卡还不上一定坐牢吗?
      信用卡还不上一定坐牢吗?一、信用卡还不上一定坐牢吗?不一定;但如果信用卡逾期在恶意透支的情况下,认定为犯罪的会进行坐牢。恶意透支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


·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哪几种
      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哪几种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离婚纠纷、借款纠纷、合同纠纷等等,其实基本都是属于民事纠纷,这主要是指在平等主体之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而产生的纠纷。对于这样的纠纷,......


·一、工伤认定 工伤证明书包括哪些内容?
      一、工伤认定工伤证明书包括哪些内容?(一)用人单位全称;(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是怎样的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