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抵押担保

  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抵押担保一、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抵押担保继续有效吗?
  担保合同系主合同的从合同,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是根据主合同的内容及相关情况而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的,主合同内容的变化,有可能改变担保人据以订立担保合同的基础,如让担保人承担超出其订立担保合同时所承诺的责任范围内的责任,必然损害担保人的权益,同时也缺乏法理基础和法律根据;但是不能就此认为未经担保人同意主合同内容的任何变动均导致该后果。如有些主合同的变化对担保人的权益没有任何不利影响,甚至减轻了担保人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对债权人有失公正。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这种情况下虽然未加重担保人的义务,但在计算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时应当注意一个问题。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计算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时对担保人来说仍应从原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在该诉讼时效完成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从延长后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亦向后顺延,则有可能加大担保人的风险责任,这种风险责任是担保人不应承担的。
  二、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担保的特点在于: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5、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由此看来,抵押担保主要是以物为担保,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此外,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抵押担保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保证人是否同意。如果保证人并没有同意债务人与债权人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那么,就保证人而言保证期间并没有改变。如果您还有什么这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总结: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抵押担保一、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抵押担保继续有效吗?担保合同系主合同的从合同,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是根据主合同的内容及相关情...#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合同违约后应该怎么赔偿?
      合同违约后应该怎么赔偿?签订合同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处理问题的一个重要方法,合同违约人们也经常听到这个词语,甚至遇到这种情况,那么合同违约后应该怎么赔偿?既然违约就需要根据法律来进行赔偿......


·2023减刑适用于哪些罪犯
      一、减刑适用于哪些罪犯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


·发明专利保护有哪些注意事项?
      发明专利保护有哪些注意事项?一、发明专利保护有哪些注意事项(1)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


·企业违法辞退员工有哪些后果
      企业违法辞退员工有哪些后果《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


·构成轻伤的标准是什么?
      构成轻伤的标准是什么?一、构成轻伤的标准是什么?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相关法律......


·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权利原则(1)权利原则所体现的权利是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而实现的是公民知情权的内容。(2......


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抵押担保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