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什么?一、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什么
  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民事诉讼中:
  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2)《精神损害赔偿解释》6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民事诉讼案件要注意哪些事项
  1、证据充分。
  2、被告正确,是单位的应该去工商局查企业登记信息。自然人的要身体证复印件。
  3、管辖权:案件属于该法院管辖。
  4、防止对方转移财产,有必要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5、诉讼时效一般两年。
  三、办理民事诉讼的流程
  一审程序(原告)
  1、起诉(立案)
  到法院立案需要准备:诉状和案件受理费(或减免诉讼费的申请经过批准)。
  2、诉状
  纂写诉讼需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目的是为清晰了解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拟定诉讼的角度及诉讼请求。
  3、诉状的写作要点主要是:
  (1)简洁明确,法律关系清晰易见(除非必须否则不要展开论述。
  (2)科学的设计诉讼请求,不要遗漏诉讼请求。
  (3)注意管辖法院的选择,对受理法律具有管辖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要心中有数。
  (4)注意诉讼请求与诉讼费的关系,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
  4、办理立案
  办理立案要注意法院工作时间安排,如昆明法院周五一般有半天(上午或下午)法院不办理立案。诉讼费最好让当事人亲自交到法院,必须代缴时应注意与当事人间的财务手续。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什么呢?对于已经判决的被告,是不能再起诉和审理的。但是按照民诉意见的第114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撤诉之后,被告是可以申请再次起诉的。但是对于没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的起诉,是不予理会的。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总结: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什么?一、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什么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工伤鉴定级别用处方吗?
      工伤鉴定级别用处方吗?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


·互联网公司融资租赁的风险有哪些
      互联网公司融资租赁的风险有哪些?最近几年,互联网公司发展的如火如荼,它们在发展过程中,为了扩张市场,提高竞争力,会不断的融资,以保证资金流的畅通。在众多融资渠道中,融资租赁成为了不......


·男女申请结婚基本条件都有哪些?
      虽然说婚姻自由,但是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其实都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如果双方不满足规定条件的话,自然也是无法领取到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那《婚姻法》中规定的结婚基本条件都有哪些呢?接下来......


·起诉离婚的程序有哪些?
      起诉离婚的程序有哪些?起诉离婚的程序有哪些??起诉离婚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一)第一阶段:起诉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2、......


·一、父母去世后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一、父母去世后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


·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认罪还要不要批捕
      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认罪证据确凿可能会批捕。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


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什么?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