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私募基金备案怎么办

  私募基金备案怎么办最简单方便 一、基金管理人登记
  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2、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3、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4、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5、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6、经过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二、基金备案
  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的同时,还需要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2、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3、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而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三、人员管理
  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2、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四、备案时间及要求
  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2、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4、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3)、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4)、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6)、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关于私募基金备案怎么办最简单方便及其相关内容,我们就为您介绍到这里了。企业在进行私募基金备案的时候,一定要如实申报材料以及挑选诚信度高的基金管理人员。另外,企业本身还应当具备满足运营业务所需要的设备、场地、制度。
  
  
  
总结:私募基金备案怎么办最简单方便一、基金管理人登记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2、私募基金...#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变更公司法人什么意思?
      变更公司法人什么意思?变更公司法人什么意思?有时候我们会看到新闻说某某公司今日做了什么重大改变,比如变更公司法人什么的,那么,变更公司法人是什么意思呢,法人就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黄牌13座位什么驾照能够开?
      一、黄牌13座位什么驾照能够开?持B1可以驾驶c1驾照:准驾车型:小型汽车准驾车辆: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C2、C3、C4特点:初级入......


·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是如何规定的?工程的质量不仅是工程的生命,更是工程赖以生存的基本。一个高质量的工程,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也关系者国计民生,换句话说,工程的质量的好坏决定着......


·武汉蔡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武汉蔡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补偿费类别(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


·南京司法鉴定评估收费标准是什么?
      在诉讼过程中往往会遇到需要司法鉴定的地方,司法鉴定依靠于机器与鉴定人员的专业性,必然是要收费的。那么如果有这方面的需要,我们一定会很想知道对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日前,南京市出......


·债权转让合同属于经济合同吗,债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转让合同属于经济合同吗,债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一、债权转让合同属于经济合同吗?债权转让合同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常见的合同之一,是归属于经济合同之中的,若是发生纠纷,也归属......


私募基金备案怎么办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