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寻衅滋事罪办案流程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办案流程是什么?一、受案
  1、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2、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3、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4、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5、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二、立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三、侦查
  1、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2、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3、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四、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并根据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书面通知,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执行刑罚 ?
  对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罪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将罪犯交付执行。
  对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押,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应的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对人民法院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综上可知,寻衅滋事罪办案流程也遵循受案、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定罪等步骤,关于具体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在刑法中有详细的规定,但是由于这一罪行在司法实践中较为主观,所以辩诉的空间较大,
总结:寻衅滋事罪办案流程是什么?一、受案1、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私募基金如何销售?
      私募基金如何销售?私募基金如何销售1、私募自行销售。这类销售方式一般适合那些号召力大、市场影响力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比如拥有明星私募基金经理、业绩突出产品、券商明星分析师等的私募。......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刑拘如何变更 生活当中,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刑拘如何变更生活当中,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公安机关刑拘的话,可能是因为公司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因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原因。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涉嫌刑事犯罪的话......


·民间借贷可否要求利息
      民间借贷可否要求利息一、民间借贷可否要求利息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


·商标的保护期限是好久,商标可以保护多长时间
      商标的保护期限是好久,商标可以保护多长时间注册商标之后,商标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商标权人必须注意商标保护期限,期限届满可续展。那么,商标的保护期限是好久呢,如果商标权受到侵害之后,......


·判处过拘役再犯能判缓刑吗
      判处过拘役再犯能判缓刑吗一、判处过拘役再犯能判缓刑吗?判处过拘役5年内再犯且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判缓刑,因为累犯不适用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


·侵犯名誉权可以报警么?
      侵犯名誉权可以报警么侵犯名誉权可以报警,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公民的名誉权受到非法侵犯的,受害人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根据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用......


寻衅滋事罪办案流程是什么?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