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事业单位合同违约赔偿 关于合同的违约问题,不同的违约类型的

  事业单位合同违约赔偿
  
  关于合同的违约问题,不同的违约类型的违约的规定是不同的,事业单位合同违约赔偿和买卖违约赔偿就是两种类型的违约。那么,事业单位合同违约赔偿是怎么规定的呢?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事业单位合同违约赔偿
  
  劳动合同中如果没有培训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且用人单位支付过经济补偿,一律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单位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不需要支付。尤其是涉及到户口的违约金,都是违法的,无效,不需要缴纳。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综上所述,关于事业单位合同违约赔偿,我们要注意,在进行违约赔偿的时候,首先我们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个重要的依据,所以,也就提醒您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检查合同的类型,另外,在进行解决纠纷的时候,如果协商不成功,可以考虑诉讼的途径
总结:事业单位合同违约赔偿关于合同的违约问题,不同的违约类型的违约的规定是不同的,事业单位合同违约赔偿和买卖违约赔偿就是两种类型的违约。那么,事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婚内犯错生有小孩算不算重婚罪这状况不算重婚罪
      婚内犯错生有小孩算不算重婚罪这状况不算重婚罪,但已是严重触犯道德的行为了。中国的民法典是一夫一妻制,现在男的出轨,虽然没和对方再领结婚证,还生了个孩子,其实就是个事实重婚,只是目前......


·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是什么?
      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是什么一、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第2条则规定,企业法......


·认定为无证驾驶的情形有哪些
      认定为无证驾驶的情形有哪些一、认定为无证驾驶的情形有哪些无证驾驶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有其中之一的均可认定为无证驾驶):1、机动车驾驶人在未经过专门的驾驶员培训学校的驾驶技能训练与考......


·交通事故伤情司法鉴定包括哪些项目
      如果说一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那么肯定是要严格的判定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的,因为这其中最主要涉及到责任赔偿等诸多问题。当然了,交通事故肯定是有轻有重的,交通事故有些时候的处理流程......


·故意杀人罪14岁会被量刑吗?
      故意杀人罪14岁会被量刑吗?故意杀人罪14岁是会被量刑的,具体理由如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制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担保公司经营范围
      担保公司经营范围担保公司是一个与被担保人、银行等利益都息息相关的机构,对维护社会稳定持续发展都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担保公司的了解,知道的人却寥寥无几。担保公司不了解担保公司经营......


事业单位合同违约赔偿 关于合同的违约问题,不同的违约类型的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