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工程合同一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工程合同一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合同的,可以解除建筑工程合同: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①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②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③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④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⑤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三、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①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②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③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四、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建筑工程合同。
  
  工程合同的解除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种是因为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直接导致工程合同无效,从而需要解除工程合同。当然,如果工程当事人经过协商并且达成了一致的,那么也是可以解除工程合同。除此之外,不管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对工程合同都享有解除权。但是当事人的地位不同,那么可以解除工程合同的情形要求也不一样。
  
  
总结:工程合同一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合同的,可以解除建筑工程合同: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无罪释放国家赔偿怎么申请?
      无罪释放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赔偿......


·房产赠予是社会中常见的一种现象,但是房产的赠予在法律上对于赠
      房产赠予是社会中常见的一种现象,但是房产的赠予在法律上对于赠予的主体和客体之间有诸多限制,也有严格的程序规范,如果不遵守法律程序,便是无效的赠予,那么爷爷健在房子赠与孙子是否是可行......


·食盐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国家严格禁止非法经营,但有些人会冒险,只想赚更多钱,但正因为如此,他们违反了我们的法律法规,最终被罚款或被判刑。非法盐管理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我国法律......


·驾照年审流程是怎样的,其有哪些注意事项?
      驾照年审流程是怎样的,其有哪些注意事项?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来说,驾驶证是必须要具备的证件,很多人在购买车辆之后,就以为什么事情都没有了,只要正常驾驶就没问题,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机动车......


·企业动迁评估需要什么资料?
      企业动迁评估需要什么资料?企业动迁时不仅要拆除房屋、地上附属物,还要重新安置员工。在进行企业动迁时,国家需要发放征地补偿款以弥补企业的损失。为确定征地补偿款的数额,需要对企业进行动......


·不批捕还用办取保候审吗
      一、不批捕还用办取保候审吗?不批捕取保候审是不需要办理的,由于逮捕的请求一般都是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提出的请求,若是其在该阶段收集到的证据,不足以让检察院批捕的,此时主体会被拘留的......


工程合同一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