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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原则有哪些

  言词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原则有哪些 一、言词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原则有哪些
   (一)常识常理常情原则
  在审查言词证据时,我们都要通过常识、常理、常情来判断,是否符合常人逻辑思维和行为习惯,如果违反常识、常理或常情,陈述、证言、口供就值得推敲。如被告人为逃避罪责,通常辩解无罪或罪轻,而如果被告人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就需要审慎。如盗窃案中,被告人供述的赃物与失主的陈述风马牛不相及,显然不符常理,要么这桩盗窃案的被告是另有其人,要么被告人交待是子虚无有,无论那种情况,都要认真核查,如果是前者,这桩案件就可能是错案,如果是后者,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就值得探究。司法实务中,有的戒毒人员为逃避强戒,向管理人员自首,供述自己所谓的犯罪事实时有发生。只要我们仔细审查,这些莫须有的犯罪事实是能够鉴别出来的。
   (二)最大公约数原则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有时并不一致,彼此之间有矛盾,这时就需要先找到四者的交集,再去伪存真,逐步还原事实真相。最大公约数是我们审查证据常用的原则,如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的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不认可,就要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最终达到彼此都接受和认可的鉴定意见,这就是最大公约数。
   (三)有利被告人原则
  有利被告是无罪推定原则在适用刑事诉讼证据的体现。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有矛盾,在无其他旁证的情况下,采取有利被告的犯罪事实,如失主认定的赃物价值要高于被告所供述的价值或被告所供述的赃款要多于失主丢失的款物,这时就要就低不就高,认定赃物的价值;如被告行为触犯抢劫和敲诈勒索,若认定抢劫的证据不足或认定抢劫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就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四)两个“基本”原则
  两个“基本”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只要不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不影响定罪量刑,犯罪主要事实清楚,就不必拘泥于细枝末节,有的问题查不清也无所谓,如多次作案的,数额较大的清楚,数额较小的不清;犯多种罪行的,主罪清楚,余罪不清,重罪清楚,轻罪不清;多人作案的,首犯、主犯清楚,从犯不清,这都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如要穷尽犯罪事实和证据,案件就可能久拖不决,降低诉讼效率,危害司法正义。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指出:公正必须以高效为支撑,迟到的正义会使正义大打折扣,影响法治实施的权威和公信。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针对“言词证据真实性”给您做的相关原则的分析。在对言词证据的处理过程中,一般使用最多的原则是有利被告人原则,其次,法官也会根据常识性的原理对该言词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论证。如果该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存在问题,那么该项证据可能会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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