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个人取得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是多少?

  个人取得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是多少?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典》及《民法典》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二、民法典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需要明确的是,对于违约金的具体适用标准,应当基于实际而定,特别是对于不同的合同内容,所需要支付的违约金标准也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那么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并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总结:个人取得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是多少?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诽谤与诬陷在中文词语含义里是一对近义词,往往让人产生疑惑,很
      诽谤与诬陷在中文词语含义里是一对近义词,往往让人产生疑惑,很难分别开来,那么在法律意义上诽谤和诬陷的区别有哪些呢?怎么样准确把握它们的不同之处从而可以选择与之相应的法律条块,下面我......


·担保公司能签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么?
      担保公司能签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么?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范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中国农业......


·刑法仿造有价票证罪的判罪标准是怎样的?
      刑法仿造有价票证罪的判罪标准是怎样的?一、刑法仿造有价票证罪的判罪标准是怎样的?《刑法》仿造有价票证罪的判罪标准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或者倒卖伪造......


·殴打老人要怎样处理
      殴打老人要怎样处理1、殴打父母,虐待老人的,涉嫌虐待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犯虐待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


·怎样处理夫妻一方转移财产的情况
      有的人在实际离婚之前就开始有预谋的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替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那此时对于另一方而言,应该怎样处理夫妻一方转移财产的情况呢?相信很多人在这方面都不是很......


·诉讼时效中断,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吗?
      诉讼时效中断,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吗?可以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


个人取得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是多少?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