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单位与员工该怎么约定试用期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者应当了解应该怎么约定给试用期,以及试用期内单位能否随时解约,才能从中知道用人单位是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接下来,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告诉您单位与员工该怎么约定试用期。
  
  一、单位与员工该怎么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而不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试用期内单位能否随时解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也就是说,除非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 本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试用期可以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也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按照工作制度的不同以及劳动合同的期限约定不同的时间。即使是试用期用人单位也没有权利随时解除劳动合同,除非有法定的情形出现。至于现实中该怎么约定试用期,则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并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操作。
  
  
总结: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者应当了解应该怎么约定给试用期,以及试用期内单位能否随时解约,才能从中知道用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犯罪五年再犯属于累犯吗
      一、犯罪五年再犯属于累犯吗按照法律规定,要在犯罪以后的五年时间内,又实施了新的犯罪,才构成累犯,如果己经超过五年,就不属于累犯了。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一般累犯:是指被判......


·民法总则中劳动法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现代生活中,处处离不开法律,而对于法律的制订与修改,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与认定,而且也必须注意各项法律之间的契合性与影响性,2017年3月份,我国公布了民法总则,其中包含了若干劳动法的相......


·侵权责任土地使用权规定是什么?
      侵权责任土地使用权规定是什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侵害土地使用权,应当承担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1)停止侵害,即土地使用权人在其土地使用权权遭到非法侵害时,有权......


·人名被注册成商标算侵权吗
      人名被注册成商标算侵权吗《商标法》没有明确禁止将他人或名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但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谓的在先权利,既包括他人享有的商标权、著作......


·人在过量饮酒之后
      人在过量饮酒之后,大脑会被酒精所麻醉,此时会处于极度兴奋的状态,个人行为往往不受大脑的操控,此时,如果驾车行驶的话,极易出现交通事故。所以,近年来,我国加强对酒驾的打击力度,对于这......


·上下班途中出了车祸属于工伤吗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一般来说,只有在工作中造成的伤害才属于工伤,但是进行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造成的伤害也可能......


单位与员工该怎么约定试用期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