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夫妻一方的债务另一方不知情时所借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夫妻一方的债务另一方不知情时所借是夫妻共同债务吗?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所借的债务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如果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款作为共同的生活期间所用,就是属于共同债务,否则属于个人的债务,对方也并没有偿还的义务。二、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问题1〉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即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2〉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之或债权人能够证明之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3〉借时系以双方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借后确系用于一方个人使用,在没有向债权人声明并经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4〉借时是一方个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个人使用,借后确系为借款的一方个人使用,该借款应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5〉一方的借款,借时言明系自己个人使用,借后实际由对方个人使用,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债权人来说,借款的一方负有绝对偿还的责任,不涉及夫妻的另一方。当然,这在其夫妻两方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债的关系,此可在其两方内部得以调节。三、夫妻债务的认定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我们通常会有一种错觉,认为夫妻生活在一起,因此任何的后果都应当两人一起承担。但事实上,如果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了借款,这属于借款人的单方债务,在发生法律纠纷时,对方不必承担任何的法律风险和后果,至于是否共同承担,需要双方需自行协商,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要求。
  
  
  
总结:夫妻一方的债务另一方不知情时所借是夫妻共同债务吗?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所借的债务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如果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哪些?近年来,医疗纠纷成为了医患关系紧张的导火索,当双方不能够妥善解决纠纷时,有些患者家属采取了暴力手段,导致人身伤害事件发生。这样非但没有解决矛盾,还使自己承......


·一、两个孩子如何变更抚养权?
      一、两个孩子如何变更抚养权?(一)协议变更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父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


·孩子是否可以在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任意一方户籍入学?
      孩子是否可以在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任意一方户籍入学?一、孩子是否可以在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任意一方户籍入学?孩子是可以在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任意一方户籍入学,孩子的行为必须要依据法定监护人来......


·终止法律援助的条件标准是什么?
      终止法律援助的条件标准是什么?一、终止法律援助的条件标准是什么法律援助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


·代理人的行为特点有哪些?
      代理人的行为特点有哪些?代理人的行为特点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设定义务。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


·离婚和财产分割可以分别起诉吗?
      离婚和财产分割可以分别起诉吗符合以下情况,可能会出现分开审理。1、双方都愿意分开处理,起诉时只诉离婚,不要求法院介入财产分割,都同意离婚后另案起诉。法院不会强制介入离婚与财产分割可以......


夫妻一方的债务另一方不知情时所借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