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

  一、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是什么
  
  
  首先,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无关,只要用人单位开始用工,则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无论双方是在之前还是之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建立只能是开始用工之日。
  
  
  其次,签订了劳动合同,不一定证明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签订只是对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书面约定,最终合同是通过双方来履行的,如果一方为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的结果就是为履行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双方对劳动合同(包括事实劳动合同)的履行。
  
  
  三、怎么区分劳动、劳务关系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
  
  
  现代社会,几乎每一个身体健康的人在毕业之后都会第一时间去找工作,毕竟一份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在工作后需要和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并不了解这方面内容。因此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总结:一、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涉嫌盗窃罪的案件判多久
      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基本都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然,此时根据构成的罪名不同,具体对案件的判刑也不一样。那要是行为人涉嫌盗窃罪的话,此时能判刑多久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


·刑事诉讼法查封财产后怎么处理?
      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大多数都涉及了巨额的财产或者其他资产,对于这些财产,在抓获罪犯之后一般都会立马依法查封,以免被漏网之鱼的其他犯罪同伙转移走。那么,我国刑事诉讼法查封财产后,这些财......


·从批捕后到判刑大约多久
      一、从批捕后到判刑大约多久从批捕定罪到判刑一般要经过半年左右时间,情况特殊的还会延长。批准逮捕是一道非常严格的程序,错误批准逮捕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一旦被检察院批捕,说明已经......


·林业局信息公开流程
      林业局信息公开流程一、林业局信息公开流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


·我国偷税漏税情况是如何处罚的?
      我国偷税漏税情况是如何处罚的?1、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偷税漏税的处罚如下: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一)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处......


·股东强行分红是否构成犯罪?
      股东强行分红是否构成犯罪?股东强行分红一般情况下不会构成犯罪,股东是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在“挪用”上。所谓“挪用”,是指无权动用而不经批准许可,违反公司......


一、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