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在我国缓刑认罪认罚能免刑吗

  从立法角度上来说,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是能够促进刑事诉讼审判的民主化,并且在诉讼活动当中认罪认罚可以适当的改善被告人在整个诉讼地位的,从感性的角度上,如果当事人内心真的知道反悔的话认罪认罚是一个很正常的态度,但是,认罪认罚态度是绝对不能免刑的。
  
  一、在我国缓刑认罪认罚能免刑吗?
  
  认罪认罚是不能够绝对的免于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二、什么情况下会判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不至于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三、缓刑期间要注意什么?
  
  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认罪认罚的态度就可以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了,那我国的刑法和社会公共秩序将陷入到万劫不复的一种地步,可能题中的所谓缓刑认罪认罚,那是因为考虑到当前的案件的情节轻重程度和当事人认罪的这种态度最终宣判缓刑,但是缓刑也是一种主要刑罚,这不是代表着对犯罪嫌疑人的免刑的。
  
  
  
  
总结:从立法角度上来说,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是能够促进刑事诉讼审判的民主化,并且在诉讼活动当中认罪认罚可以适当的改善被告人在整个诉讼地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组织卖淫罪既遂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组织卖淫罪既遂处罚规定是怎样的一、组织卖淫罪既遂处罚规定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组织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


·言词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吗?
      言词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吗?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会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做出甄别,采纳。这类证据类型属于言词证据。那么言词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吗?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该如......


·羁押和关押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吗
      羁押和关押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吗?羁押和关押的区别主要就是概念不同。关押指禁闭起来,把囚犯们关押起来。羁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根据《刑事诉讼法......


·付款条件能否作为合同生效条件?
      付款条件能否作为合同生效条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但根据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


·拾得遗失物是无因管理前提条件吗?
      拾得遗失物是无因管理前提条件吗?拾得遗失物在我们生活中一般是指捡到他人遗失的物品,在法律上对于遗失物拾得的构成要件主要分为三点,第一是须为动产,二是须无人占有,三是须非无主物。拾得......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要提供哪些材料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要提供哪些材料一、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应提交的材料按照司法鉴定规则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


在我国缓刑认罪认罚能免刑吗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