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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劳动合同邮寄拒签可以吗?

  一、解除劳动合同邮寄拒签可以吗?
  
  
  可以拒签,但是拒签视为有效送达。
  
  
  如果快递单据上明确写着邮件内容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那么劳动者即便是拒签也应当知晓了该邮寄的主要内容,应当视为已有效送达当事人本人。
  
  
  《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邮寄送达是送达方式之一,当事人因个人原因恶意拒收法律文书,自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另外,邮寄送达拒签视为有效送达在法院文书送达过程中,已经有了法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拒签会影响最终结果吗?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用快递邮寄过去,员工有拒签的自由,但是不会以此改变结果。
  
  
  员工拒签快递,那么快递信息是会有记录员工拒签,那么说明通知已经送达,员工拒绝接受而已。并不影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生效。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员工需要根据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不同,可以要求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是员工过错则没有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所述,如果是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采取了邮寄的方式,劳动者是可以拒签的,但是快递那里会有显示是送达了邮件的,并且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不会因为劳动者拒签快递而更改,相反如果因为拒签而引起什么利益相关的损失,由劳动者自己承担相应的后果,与企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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