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

  由于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都以消灭债务为目的,并且免责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在法律后果上具有一致点,如都会导致债务人免除履行债务的义务,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认识上的混同。同时,又由于两者的法律效力有较大差异,因此,有必要对两者进行区分探讨,以便能正确判断两者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结合民法原理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看,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在产生原因上,债务承当只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而代为清偿既可由法律规定产生,也可由当事人约定产生;第二,从第三人的意思内容上看,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内容,并且在两种情况下不构成代为清偿,一是第三人认识错误,误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二是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的清偿。而债务承担的第三人只要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承担合同,就应当按合同履行清偿义务,原则上不受意思内容的限制;第三,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而在代为清偿中,第三人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为债权人;第四,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设定的救济途径不同。免责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嗣后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而在代为清偿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承担清偿义务的,如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原债务人则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作了明确规定。
总结:由于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都以消灭债务为目的,并且免责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在法律后果上具有一致点,如都会导致债务人免除履行债务的义务,所以,在司法...#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行政处罚延期调查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延期调查是怎么规定的?关于结案时间,并没有统一的明确要求,对于普通案件,一般是要求一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超过3个月。1、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孩子三个月大父母离婚孩子会判给谁
      一般是判给女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


·分公司能不能签借工合同?
      分公司能不能签借工合同?不能,主要原因在于:1、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本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机构,不能独立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打个比方,本公司如果是公安局,那么分公......


·北京土地使用证政策是怎样的?
      北京土地使用证政策是怎样的?一.北京土地使用证政策是怎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将合二为一2016年11月9日,北京市正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16个区县的市民新申请办理的将不再是......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怎样的
      关于刑法的效力范围,其实就是指刑法可以适用于哪些人、哪些地方的犯罪等等。有的时候我国是可以对境外的刑事犯罪进行管辖的,当然,也是可以对境外的中国人犯罪进行管辖。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方应支付的受害人误工期间本能得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方应支付的受害人误工期间本能得到的实际收入,而在施工建设误工费中关于工人的误工费一般规定的很明确,即赔偿因施工建设受伤的工人在受伤期间本应得到的工资,因为关于误工......


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