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续签劳动合同有试用期吗?
一、续签劳动合同有试用期吗?
续签劳动合同是没有试用期的。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曾经约定过试用期,重新签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对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用人单位可能面临承担以下两项风险:一是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二是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约定试用期有什么讲究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有什么用
保守敬业派来看,劳动合同期限是一颗定心丸,如果不是因为重大过错的,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擅自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是违法解除,要支付经济赔偿。
再者,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单位不续签的,也要支付补偿金,具体还分情况:
1、单位不同意续签,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存在以下情形,单位拒绝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是违法解除合同,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列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续签劳动合同时,单位没有提高原待遇,而导致劳动者不续签的,也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单位和员工的之间如果原本第一次签订的合同中已经对员工的试用期进行了规定,并且员工也顺利通过了公司的考验得到了正式的岗位后就不能继续要求在下一份的续签中进行再次的考验,否则就是对员工权益的严重侵害还要进行赔偿的。
总结:一、续签劳动合同有试用期吗?续签劳动合同是没有试用期的。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曾经约定过试用...#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
More>>
·年婚前财产离婚怎么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夫
年婚前财产离婚怎么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婚姻双方对上述不动产没有约定,根据婚姻法上述规......
·破产清算组工作人员的酬金是怎样的
破产清算组工作人员的酬金是怎样的公司破产时,作为破产清算组的工作人员是否有酬金?酬金多少的确定方式?这些对于清算的过程也很重要,下面由我们在本文中详细介绍公司破产时清算组工作人员的酬......
·试用期被辞退工资什么时候发
试用期被辞退工资什么时候发1、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
·医疗损害责任起诉状范文
医疗损害责任起诉状范文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很多人开始关注自己的健康。但是医疗纠纷的案件出现的也越来越多。很多患者认为在案件中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他们就开始......
·试用期内可不可以辞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试用期内可不可以辞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试用期是可以辞......
·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是怎么规定的?
一、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是怎么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
一、续签劳动合同有试用期吗?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