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西安市征地补偿费标准2023年的规定是什么?

  西安市征地补偿费标准规定是什么?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单位应当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属于个人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支付给所有权人。1、土地补偿费标准,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以下称年产值)计算。征用耕地按年产值四至六倍补偿;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年产值二至三倍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其相邻耕地标准的50%补偿。被征用土地年产值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2、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确定:(1)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二亩以上的,为该地年产值的三倍;(2)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上二亩以下的,为该地年产值的五倍;(3)人均占有耕地五分以上一亩以下的,为该地年产值的七倍;(4)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上五分以下的,为该地年产值的八倍;(5)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下的,为该地年产值的十倍。3、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不得铲除。确需铲除的,必须经同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支付青苗补偿费。已下种的,按当季产值的50%补偿;在生长期的,按当季产值的70%补偿;在成熟期的,按当季产值补偿。4、被征用土地是整片林地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被征用土地上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为:幼龄树,按栽种投资的二至五倍补偿;中龄、成熟树木,以出材量按国家规定价格补偿;有收益的经济树木,按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二、征地补偿费用如何分配?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征收农村的土地时候,需要根据土地的产值来进行补偿费用的发放,这个具体的产值应当根据当地的政府每一年提供的数据来进行确定,因为这个数据非常可靠,除了土地本身的补偿费用之外,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安置补助费用和附着物补偿费用等等。
  
  
  
总结:西安市征地补偿费标准规定是什么?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单位应当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属于个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一般法院判决书多久下来?法院判决书何时生效?
      一般法院判决书多久下来?法院判决书何时生效?法院在审理完一个案件的时候,需要下达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决书是法院文书中的一种,我国的相关法律对其下达的时间作出了一定的规范。另外,法院判......


·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


·性骚扰精神损失费多少?
      性骚扰精神损失费多少?性骚扰精神损失费是需要综合各种情况来进行考虑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


·离婚后女方不要孩子抚养权如何给抚养费抚养费应由子
      离婚后女方不要孩子抚养权如何给抚养费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1、子女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


·山东高温费是什么?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的同时,国家对人权的保障越来越重视。我国开始对劳动人民的工作环境进行了关注,高温费,是近年来出现的新鲜词汇。通过对在高温......


·通常高校应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实习的时候,学校要求签订一份三方
      通常高校应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实习的时候,学校要求签订一份三方协议回来,该协议就会对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作出保障,与劳动合同的作用差不多。于是,有人就认为三方协议是劳动合同,那究......


西安市征地补偿费标准2023年的规定是什么?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