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用工年龄是多少?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各项权利,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您都知道,使用童工违法,《劳动合同法》因此规定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限制。那么究竟劳动合同法用工年龄是多少?法律依据是什么?我们可以肯定地告诉您,用工年龄一般在十八岁以上,特殊情况十六岁以上也可以。下面将继续了解更详细的内容。
  
  一、法律规定内容
  
  用工年龄限制 《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设定童工的年龄界限是依据公民的行为能为的不同情形,《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七、第十八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是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均是属于未成年人。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法律上设定童工为不满16周岁的用工。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如果招用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是招用童工性质,属于违法行为。这是国家法律对低龄未成年人的重点保护措施。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综上,就是对“劳动合同法用工年龄是多少”的具体回答。用工年龄的限制并不是限制我们劳动的权利,更多的是从保护未成年的角度出发。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这是国家对未成年保护措施在《劳动法》中的具体体现。如果权利遭到侵害,请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各项权利,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您都知道,使用童工违法,《劳动合同法》因此规定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限...#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未满十八岁可以分期手机吗
      未满十八岁可以分期手机吗?未满十八岁是不可以分期手机的。分期付款必须要求满18周岁,未满18周岁是不可以办理分期付款的,因为没有偿还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办理分期付款所需要的条件:......


·借条的起诉时效是多长时间
      借条的起诉时效是多长时间在民间借贷发生后,债权人一定要依据借条及时主张债权,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这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超过一定的期限后,将有可能使债权......


·上市公司股份可以赠予吗
      股份可以赠予,股权内部赠与,无须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但是股东外部赠与,需要股东表决同意。股东需要按照公司章程进行表决,即原来的股东需要同意并在工商局的相关文件上签字即可,然后按照工......


·《刑法》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


·一、协议离婚放弃财产主张是否有效?
      一、协议离婚放弃财产主张是否有效?有效,在协议离婚中,如果双方约定了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并且签字了,那么,此条款有效,属于对自己财产的自愿处分,与忠诚协议中的条款性质不一样,如果签订......


·一、单方提出离婚协议书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单方提出离婚协议书内容是怎么样的?离婚诉状写作应包含的一般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


劳动合同法用工年龄是多少?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