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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债伎俩列举

  债务在法律上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主体(即债务人)是特定的。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其他人主张债权。因此,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往往利用股东与公司、公司与员工、丈夫与妻子、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等主体间的特殊关联关系进行逃债。比如,将财产全部记在母亲名下。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就必须条分缕析,将对方的财产来源摸清,证据如果充分,法院可以依法对其恶意逃债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债的主体特定性还衍生出另一个道理:即如果债权人无法找到特定的债务人或者特定的债务人已经消亡,那么,实现债权将陷入困境。在这方面,逃债人简直无所不用其极,比如:"遗嘱、遗赠"逃债、"继承"逃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逃债、"注销"逃债,甚至"失踪"逃债、"自杀"逃债等等。被列入首批《限制高消费令》的"老赖"们比较常见的情况就是,这些人突然都找不到了,不回家、公司搬了、电话接   目前,一些企业逃债手段越来越隐蔽,甚至采用破产欺诈的方式。他们通过表面上看似合法的重组、分立或股权变更、合同转让等手段抽逃资产后申请破产。一些企业长期策划、恶意负债、串通担保、隐藏资产,让企业变成空壳,然后申请破产逃债。有的企业则通过虚增债务、虚构担保、低价处分财产等方式,对本地或个别债权人优惠清偿,欺诈其他债权人。

     更有一些企业为了逃债不惜手段。比如一个有足够偿债能力企业产生了债务,但经过各种策划和运作,比如恶意利用企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分立合并、公司收购、合同转让等原本合法的方法将债务实际承受主体变成了另一个没有偿债能力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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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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