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新刑法扰乱单位秩序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一、新刑法扰乱单位秩序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l、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是指机关、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
  
  
  2、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扰乱,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干扰和破坏,从而影响其工作正常进行。扰乱行为既有暴力性质的,也有非暴力的。暴力性质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
  
  
  (1)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砸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
  
  
  (2)擅自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出入通道。
  
  
  (3)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
  
  
  扰乱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社会后果,即"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如有的被辞退的违纪职工拒绝接受企业的正确处理,无理纠缠,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有的病人或者其家属借医疗事故在医院大吵大闹,不听劝阻,致使医院的医疗工作受到影响。
  
  
  构成本行为的前提是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即未造成停产停业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其他情形。如果行为人的扰乱行为经有关人员劝阻后,停止扰乱行为,没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则可不予处罚。
  
  
  二、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由此可见,基本上已经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也能够成为扰乱单位秩序罪的犯罪主体,但要注意到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只能是针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同时,新刑法对于扰乱单位秩序的刑事责任没有太过于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一般扰乱单位秩序罪是要被处五天以上到十天以下的拘留的,这是因为部分群体在维权的时候所采用的方式还是不正当。
  
  
  
  
总结:一、新刑法扰乱单位秩序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l、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先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先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抗辩权是公民享有的一种权利,它是基于对方的请求而产生的,它一般用于合同履行的双方。合同的订立是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但在订立合同之后,如果一方不履行约......


·离婚协议上欠钱不还怎么办?
      离婚协议上欠钱不还怎么办?建议直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待判决生效后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一般欠款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注意不要超过该诉讼时效,超过后法律不予保护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已本法和以及公司章程所定的三分之二......


·农村的土地确权意味着什么?
      土地确权意味着什么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其次,......


·合同可解除的五种情形是怎样的
      合同可解除的五种情形是怎样的一、合同可解除的五种情形是怎样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


新刑法扰乱单位秩序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