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可以提离婚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可以提离婚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法律的规定体现了对特定期间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这是因为,在上述期间内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如果在此期间内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法律对该期间内男方的起诉权作了限制。但是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条件下,出于对男女双方利益的综合考虑,法律允许男方提出离婚。这些情况主要有:(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二)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四)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理由如下:(一)是因为女方有自己的过错;(二)是因为这时已经不存在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的情况;(三)是因为这时女方已经不是处于弱势地位,相反,男方处在弱势地位;(四)是综合双方情况,最好地保护弱者利益的结果。关于女方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所以,对女方因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的情况,应当依照《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处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处理。二、女方怀孕期间提出离婚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女方在怀孕期间,自己提出离婚,这是没有特殊要求的,这时和一般人提出离婚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女方在怀孕期间提出离婚不受限制,什么时间提以什么方式离婚都是自由的,但是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不得提出离婚,主要是出于对女方权益的照顾。所谓的怀孕期间往往还包括分娩后一段时间。从原则上来讲,不允许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起诉离婚,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此时男方有特殊情况,包括证明孩子并不是自己的或者有其他情况,则此时男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方面也是会受理案件,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
  
  
  
总结: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可以提离婚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法律的规定体现了对...#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公司法利润分配顺序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利润分配顺序怎么规定的?一、公司法利润分配顺序怎么规定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上海伤残鉴定赔偿标准是什么?
      上海伤残鉴定赔偿标准是什么?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劳动者因工受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此之前受伤员工需要认定工伤等级,不同的工伤等级享受的待遇也不同。那么,上海伤残鉴定赔偿标准是什......


·危险驾驶罪宣告无罪释放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危险驾驶罪宣告无罪释放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一、危险驾驶罪宣告无罪释放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


·公司裁减人员有哪些限制
      按照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公司如果要对内部人员进行裁减的话,首先需要达到裁员的标准,之后,才是允许公司裁减人员的。同时,在实际裁剪公司员工的时候,也有一定的限制。那到底公司裁减人员有哪......


·2023年南京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如何规定的?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


·职务侵占罪能私了吗
      职务侵占罪一般不可以私了。如果犯了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赔,司法机关可以予以考虑减轻刑罚。《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可以提离婚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