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退休返聘人员的误工费是怎样的?

  退休返聘人员的误工费是怎样的?对于交通事故中,受害者为老年人,达到退休年龄的,目前是否可以得到误工费的赔偿,各地法院判决不一样。可以说大部分的法院少有支持。目前,我国规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管理者(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申请提前5年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因此,对于达到退休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法院对于这部分人的交通事故受伤后就不再赔偿误工费了。目前,本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如有证据充足证明退休后仍然从事工作的,可以得到法院支持。主要举证现在给您作个介绍。首先,主张误工必然要有返聘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且还要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加盖公司的公章与法人签字,返聘合同的工作时间要具体明确。其次,银行的工资发放流水记录,工资一般从银行发放的,更容易得到法院的认可。如果是事后补的工资条,法院一般不予认可发放工资的真实性。工资是否通过银行发放,是否能够提交银行打印的工资流水记录,非常重要。合同的时间也要涵盖事故发生的前后,至少劳务合同的时间应当在事故发生前半年就已经成立,比较好些。而事故发生后,劳务合同还要一直履行期间,这样才具有合理性。第三,需要用人单位提供一张误工证明,证明你几号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伤病请假多久,单位少发工资多少,证明中还要写明入职时间,工作职务,工资水平这样才比较完整的。还有误工证明除了单位盖章外,还要有负责人或经办人员的个人签字。第四、提供平时上班的打卡记录,或者在公司有参加会议的记录,或者在第三方单位以公司职工身份参与的一些材料,作为证据,以让法院采纳认为该退休人员确实有上班。例如,本律师作理一起案件中,一个退休人员曾是一个房地产公司的员工,恰好这个退休人员原来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出庭参加一下案件,裁决书上有体现该退休人员是公司职工,后面我们提交了这个裁决书,法院就认定该人员有误工的依据。综上所述,关于退休返聘人员的误工费是怎样的我们已经为您解答了,一般在退休之后如果是还在从事工作的话是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的,当然具体的要看案件当事人的情况,误工费的计算一般是根据受害者的工资来计算的,如果情况比较复杂的话是可以到法院起诉的。
  
  
  
总结:退休返聘人员的误工费是怎样的?对于交通事故中,受害者为老年人,达到退休年龄的,目前是否可以得到误工费的赔偿,各地法院判决不一样。可以说大部分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哪些行为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侵犯了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必然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对市场正常秩序也......


·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有哪些?
      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有哪些?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领域,劳动力市场越发展,劳动关系问题越重要。本书通过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进行深入系统的比较和梳理,分析概括了西方国家劳......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怎么保全
      现代社会,发生交通事故成为了很多人头疼的问题,发生事故后,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把事故车辆保全,尽可能的把个人的损失降到最小,相信很多人都不了解其中的规则,下面,就跟随法律我们来了解了......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怎么判刑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怎么判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手段极其残忍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在伤害致人死亡后,立马就自首是法定上从轻量刑的一个情节,不过至于......


·劳动合同不写薪资合法吗?
      大部分劳动合同是没有明示工资的具体数额,公司以保密、工资会调整等为借口,不在合同上写明工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另外没有工资的合同,等同于无效合同;在《劳动合同法》第17条有规定劳动......


·工作十年以上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工作十年以上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劳动者工作了10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20个月的工资标准......


退休返聘人员的误工费是怎样的?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