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可以解除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不管什么是情有了签约就会有解约,所以说二手房买卖也不例外,那么在已经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后二手房买卖合同成立。但是后面又因各种原因所产生的不可抗力因素而致使双方不能够实现合同的目的。那么,怎么样可以解除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一、买方因缺少支付房款能力而对房屋买卖合同反悔。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买方经济状况恶化或缺少后续支付房款能力而无法支付合同约定房款,导致违约。律师观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于买方经济能力关系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构成合同违约,这应当对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买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要对购买房屋的品质和环境做认真的考察;其次,一定要仔细考虑自己的房款来源以及后续支付能力,防止陷入因为一时冲动而购房,导致违约的尴尬境地。如果确实履行不能,要勇于承担违约责任,尽快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防止陷入债务泥潭而无法自拔。
二、以卖方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二手房不同于预售商品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所以,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质量瑕疵。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售房时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或者房屋存在违章搭建等情况,就可能导致买卖纠纷产生。律师观点: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应就买卖标的物向买方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由于二手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买方对房屋的瑕疵状况也应有理性的判断。因此,对于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卖方已如实告知瑕疵或买方已明知瑕疵的,则卖方不承担责任。对于房屋的隐蔽瑕疵,如并非卖方在装潢、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没有证据证明卖方对此是知晓的,卖方亦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买方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由于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通常会到现场查看,所以,以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往往举证不能,因为民事欺诈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主张难获法院支持。为了避免产生房屋买卖纠纷,买方除了到现场仔细查看房屋、了解房屋现状外,还可以向附近居民了解该房屋的有关情况,到物业公司调查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获取房屋的维修信息,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员陪同看房,做到心中有底。在合同里,要约定卖方对其交付的房屋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比如要求卖方保证房屋无渗漏,无违章搭建等情况;保证管线畅通,设施完备;房屋出现质量瑕疵,由卖方进行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等内容;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三、房屋过户前或者过户中交易被限制,导致买方权利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买方拿到房屋产权证期间,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或者在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因卖方原因导致房屋买卖交易无法继续履行下去,即使买方已经缴付了首期款并实际入住,只要房屋尚未完成过户登记,买方利益就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律师观点:《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产权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在法律上仍然认为卖方是房屋的产权人,买方仅对房屋享有债权,法院仍然有权查封卖方的房屋。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交易已被限制或者将要被限制的事实,导致买方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无法实现购房目的时,买方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如果已签订买卖合同的,该买卖合同无效,双方互相返还已付财产,赔偿损失。买方要求卖方赔偿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注: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是指房价涨跌损失)。
四、因贷款政策变化原因导致买方无法买房。
二手房市场贷款政策先是银行提高贷款首付额,提高贷款利率,后是严格限制第二套房屋买卖贷款等,由于政策变化导致买方贷款申请没有通过,从而构成合同违约。律师观点:国家调整贷款政策是为了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但并非全面禁止贷款。买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本身是欲与银行建立借贷法律关系,而银行是否愿意向买方提供贷款,通常是在考虑其资信情况、贷款是否存在风险等因素后再作出主观判断,客观上存在同意发放贷款和不同意发放贷款两种可能性。买方在决定通过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时,应当预见到银行可能拒绝发放贷款。因此,买方在买房前应向银行咨询贷款政策,了解自身资信,防止贷款不能,无法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行为发生。所以总的来说,当房子的所有人突然不想把房子卖了但是又签订了合同要反悔怎么办?那么就需要买方要求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获得赔偿,也可以走法律程序解除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利用法律减少自己的损失。当然,在卖房之前应该考虑好这些事情,事后就不会有很多麻烦了。
总结:不管什么是情有了签约就会有解约,所以说二手房买卖也不例外,那么在已经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后二手房买卖合同成立。但是后面又因各种原因所产生的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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