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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条件

  补缴条件
  
  1、本市户籍或外地非农业户籍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3、社会保险账户在天津市
  
  4、社会保险账号处于暂停参保状态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补缴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天津市城镇劳动者就·失业证》;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三、补缴流程
  
  1、在个人缴费窗口接续缴费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两个月内人员还需携带《天津市城镇劳动者就·失业证》,到社保分中心个人缴费窗口办理核定缴费手续,打印《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一式两联);
  
  2、凭社保分中心打印的《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一式两联),到指定银行现金缴费,或在分中心POS机刷银联卡缴费。
  
  四、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工作日即时办理
  
  办理时间:每月26日至次月15日办理业务(遇节假日不顺延)。
  
  办理费用:免费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社保分中心个人缴费窗口
  
  五、温馨提示:
  
  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4686元为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个人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260元为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2014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按日加收万分之五保值费;补缴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加收保值费。
  这类保险的不叫办理需要劳动者带好自己之前的社保证明和自己的身份信息证明进行相应的办理。在办理时,还要对之际缴纳的保费和缴纳的时间进行相应的核对,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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