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死刑缓期6个月执行正确吗?

  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刑法上为了给一些罪犯悔过自新的机会,给予一定时间的考验期,考验期通过就不执行死刑,这对于改造罪犯非常有帮助,有些人认为死刑缓期6个月执行,那么6个月的期限是不是有错误呢?将在下文进行相关介绍。? 一、死刑缓期6个月执行正确吗?根据法律中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时间一般为两年。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死缓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限之内。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不管何时裁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裁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二、死刑缓期执行的处理1、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所谓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2、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重大立功表现,是指阻止他人进行严重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3、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所谓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是指如果故意犯罪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并作出有罪判决书。在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执行死刑。综上所述,死刑缓期6个月执行?通过上文的介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法院可以判决不立即执行死刑,而是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不是6个月。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就减为无期徒刑。
  
  
  
总结: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刑法上为了给一些罪犯悔过自新的机会,给予一定时间的考验期,考验期通过就不执行死刑,这对于改造罪犯非常有帮助,有些人认为死...#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诈骗罪法条及其量刑有哪些处罚?
      诈骗罪在我们国家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并且也经常存在于我们身边,让我们防不胜防,那么关于诈骗罪法条及其量刑有哪些处罚?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的规定,当犯罪分子诈骗行为并且已经达到犯罪的情况,......


·名誉权和姓名权指什么?
      名誉权和姓名权指什么?(一)、名誉权: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


·除了国土局乡政府征收土地是否合法?
      除了国土局乡政府征收土地是否合法?国家正在大力发展城镇化建设,所以有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在我国,土地一般归国土局管理,国土局是实施土地征收的主体,有征收权限,但实践中,往往......


·申请工伤鉴定需要什么资料
      申请工伤鉴定需要什么资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复印件。2、申请人正面免冠彩照一张。3、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身份证明资料。4、两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5、医院的首次诊断记录和出院......


·离婚诉讼当事人是否必须出庭
      离婚诉讼其实就是夫妻就婚姻打官司,想要通过法院来结束婚姻关系。那此时离婚诉讼当事人是否必须出庭呢?不少人会觉得要是当事人不出庭的话,那么就无法就无法调查清楚案件实际情况。接下来,我......


·政府征收土地没有任何文件,未批先占可以拒绝吗
      一、政府征收土地没有任何文件,未批先占可以拒绝吗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


死刑缓期6个月执行正确吗?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