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有哪些情况刑事诉讼法不逮捕的?

  所谓诉讼,就是平时所讲的“打官司”,平时生活中我们对于法律知识的缺乏,会让我们容易存在一些认知误区。比如犯法了是不是一定会被逮捕,是不是一定要坐牢?我们知道犯法了一般就会被逮捕或者拘留,我们会觉得一旦坐牢自己人生就留下了一点污点,那么有哪些刑事诉讼法不逮捕的?跟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有哪些情况刑事诉讼法不逮捕的?
  
  1、应当不予逮捕
  
  根据《规则》第143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①不符合上述应当或可以逮捕条件的;②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可以不予逮捕
  
  根据《规则》第144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可以予以逮捕的情况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面对刑事诉讼法不逮捕有应当不予逮捕和可以不予逮捕的情况,其中年龄不同也会有一个标准,不过也要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的严重程度而论,不论是哪种情况,都是会受到法律相应的制裁,还是希望人人都能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如果犯了法就要了解详细的法律相关知识来接受相应的惩罚。
  
  
  
总结:所谓诉讼,就是平时所讲的“打官司”,平时生活中我们对于法律知识的缺乏,会让我们容易存在一些认知误区。比如犯法了是不是一定会被逮捕,是不是一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什么,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什么,具体内容是怎样的?一、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什么?债权人的债权有效存在是撤销权成立的前提和基础。二、相关规定有哪些撤销权是一种法定的实体权利,但同时又是附属于......


·监视居住坐牢几率大吗?监视居住抵扣刑期吗?
      监视居住坐牢几率大吗?监视居住抵扣刑期吗?一、监视居住坐牢几率大吗?监视居住是一种临时强制措施,目的是查清案情。坐不坐牢要看嫌疑人是不是被发现犯罪。只要监视居住的条件消失,或者被......


·认缴制下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对公司欠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向该股东提......


·暴动越狱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暴动越狱罪,是指在押罪犯有组织地使用暴力,公然越狱逃跑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监狱、劳改队、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任务是看管、教育、改造......


·专利法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专利法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之前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什么关系呢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什么关系呢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后,所建立起来的劳务合作关系。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


有哪些情况刑事诉讼法不逮捕的?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