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看守所收押条件有哪些?

  看守所拘留所这些都是很容易导致您混淆的机构,这两个机构都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之内的,对于收押羁押到看守所拘留所的行为人一般都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并且一般都是刑事类的行为案件。那么关于看守所收押条件都有哪些呢?一、 看守所收押条件有哪些?根据《看守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因此,有述条件之一的,看守所不予收押,具体以当地县级以上或者公安机关指定医院的证明为主。如果造有人造假,受害人可向检察院反映,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其内容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备案;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各部(局)公安局备案。看守所收押条件有哪些呢?看守所收押的对象都是一些犯罪嫌疑人,行为人的范围对社会的治安管理,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破坏,但是孕妇还有妇女,有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一般看守所不接受收押。
  
  
  
总结:看守所拘留所这些都是很容易导致您混淆的机构,这两个机构都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之内的,对于收押羁押到看守所拘留所的行为人一般都是违反了法律...#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事实婚姻受婚姻法保护么?
      事实婚姻受婚姻法保护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经合法登记而形成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应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特别是广大农村存在的未经结婚登记而形成的婚姻......


·成都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成都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债权债务成立的后果是什么?
      债权债务成立的后果是什么?一、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


·离婚是现在社会中经常出现的一种现象
      离婚是现在社会中经常出现的一种现象,通常就是指的使用登记或是法律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的法定关系,同时也是结束因为婚姻所带来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是遇到了丈夫在外面赌博,并且造成了家庭负债......


·遗嘱公证后还能否进行修改?
      遗嘱公证后还能否进行修改?可以的;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


·国家赔偿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实践中,国家赔偿主要是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因此很多人在申请了国家赔偿后,就想要知道国家赔偿计算方式是怎样的,这样可以让自己也计算一下最终能够获得多少赔偿。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解......


看守所收押条件有哪些?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