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挪用公款中公款的认定是怎么回事

  挪用公款在我国是属于违反刑法规定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少发生,这是因为挪用公款罪主要是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中,或者是国有企业中的工作人员。那么我们在新闻报道中看到的挪用公款罪是怎么认定的呢,挪用公款中公款的认定是怎么回事呢?一、公款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公款的两个特征(1)所有权属公有;(2)钱款或特殊形式货币。国有与公有的关系国有是公有的一个真子集,公有包括国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3] 集体所有案例-独立学院资产的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和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规定,独立学院是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属公益性事业。学院有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国有高校投入办学的无形资产作价),学院对全部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资产不归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所有。综上及《宪法》第六条、《刑法》第九十一条可知,独立学院资产属公有,其资金属公款。二、广义的公款,是指公共款项、国有款项和特定款物以及非国有单位(金融机构)和客户资金的统称。既具有当然的公共财产特性,也具有拟定的公共财产的特性。其中,公共款项,就是为公共所有的资金款项;国有款项,是指为国家所有的资金款项;特定款物,是指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它既可以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为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还可以为社会公益组织所有;非国有单位资金,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非国有单位所有的资金;客户资金,是指金融机构客户所有的资金。因此,广义的公款不仅包括公共资金款项和国有资金款项,而且还包括特定财物和非国有单位、客户资金。所谓狭义的公款,专指公共所有的资金款项。包括国有的资金款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金款项或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专项基金。该类公款只具有当然的公共财产特性。我们可以知道公款是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款,公共款项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作用。以个人身份挪用公款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而且挪用公款属于职务犯罪,所以这就要求从事国家机关工作的公务人员严纪守法。想了解更多关于挪用公款中公款的认定知识,可以到法律网站咨询。
  
  
  
总结:挪用公款在我国是属于违反刑法规定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少发生,这是因为挪用公款罪主要是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中,或者是国有企业中的工作人员。那...#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坐牢一年可以探视几次?
      坐牢一年可以探视几次?坐牢一年可以探视几次,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不同的监狱所认定的情况是不同的,根据《监狱法》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


·公司法对章程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对章程的规定是怎样的我国境内的公司要在公司法的约束之下正常的登记运转,除此以外,公司内部的管理机构也必须制定出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仅仅是为了约束普通员工,同时对于公司的高层......


·诽谤是一个贬义词,说人坏话,诋毁他人名誉。诽谤不限时间、不限
      诽谤是一个贬义词,说人坏话,诋毁他人名誉。诽谤不限时间、不限场合,只要有人在就有可能发生。诽谤如果触及了法律会构成诽谤罪,得了诽谤罪是要承受相应的处罚的。诽谤罪一般要上法庭诉讼,法......


·双方共同抚养孩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双方共同抚养孩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共同抚养孩子是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所以,离婚后孩子共同抚养是可以的......


·南京补办身份证需要什么手续
      南京补办身份证需要什么手续身份证是一个人是身份证明,在我国年满16周岁都要求办理身份证,身份证是作用很多,要小心保管,身份证如果不慎遗失或者被盗了,还需要到派出所补办,那么南京补办身......


·一、交通事故对方不给钱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对方不给钱怎么办?财产定损结果出来后,如果对方迟迟不进行赔偿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


挪用公款中公款的认定是怎么回事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