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醉酒驾车的标准规定是怎样的?

  
  当然有之后驾驶机动车在我国法律当中是绝对不被允许的,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他是对不特定的行人的不负责任,同时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很有可能双方都会产生一定的身体上的伤害,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醉酒驾车的标准规定是怎样的?
  
  一、醉酒驾车的标准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酒驾车如何认定
  
  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按血液中酒精浓度的不同来区分的。按现行标准,血液酒精浓度在0.2—0.8mg/ml(不含0.8)之间,属于酒后驾车,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血液酒精浓度在0.8mg/ml(含)以上时,属醉酒驾车。按照《安全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据经常处理交通事故的民警说,酒量好坏和血液酒精浓度其实没有关系。
  
  有的人酒量很好,喝几杯感觉还是很清醒,但是血液酒精浓度却已经很高了。一般而言,喝一小杯啤酒后,血液酒精浓度在0.14mg/ml左右。啤酒喝三瓶左右,或者红酒喝大半瓶左右,或者白酒喝3两左右,人的血液酒精浓度就超过0.8mg/ml了。如果喝得极少,血液酒精浓度不到0.2mg/ml,有两个简单的办法,判断自己是否具备开车能力:一是在地上画条直线,看能否走得直。二是单腿站立,看是否能站稳。
  我们在这里给您介绍的是,醉酒驾驶和饮酒驾驶的区别,也就是他们的判断标准问题,除此之外,醉酒驾驶它需要受到一定的处罚,这种处罚包括行政方面的,也包括刑事方面的,也可以咨询律师。
  
  
  
  
总结:当然有之后驾驶机动车在我国法律当中是绝对不被允许的,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他是对不特定的行人的不负责任,同时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交通事故发...#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异地重婚取证需要有哪些证件?
      异地重婚取证需要有哪些证件?我们可以寻找对方登记结婚的结婚证,共同租房的合同,他们以夫妻名义参加社会活动的证言,文字记录等等,如果遇到困难,我们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


·无主物是否归国家所有,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无主物是否归国家所有,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一、无主物是否归国家所有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类似于“狗头金”这样的问题将会层出不穷,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不是当这些问题出现的时候如何去界定无......


·软件专利申请流程怎么走
      随着会联网行业的逐步发展,计算机软件也成为人们经常接触的东西,同时其产生的利益也逐渐增加,更多的人也意识到对软件专利权的保护。软件专利申请一般为发明专利,为了取得专利的所有权,专利......


·看守所拘留能探望人吗?
      看守所拘留能探望人吗治安行政、司法拘留,根据《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家属可以探视。刑事拘留,家属不能探视,但是,如果有重要的民事行为,经看守所同意,可以转交文书和传达信息。看守所里......


·附条件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附条件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一、附条件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来的。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


·遗产诉讼时效多长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
      遗产诉讼时效多长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


醉酒驾车的标准规定是怎样的?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