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在工作的过程当中伤害总是难以避免

  在工作的过程当中伤害总是难以避免,对于进行了工伤认定之后的劳动者是有权向用人单位申请赔偿的。依据不同的伤残标准对劳动者所做出的补偿标准也与所差异。那么丧事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呢?针对该问题下文中就给出了相关的证明以及分析例举。
  丧事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赔偿参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关于丧事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该问题需要进行实际收入分析。按照规定来说,对于丧失误工费的计算,需要以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为标准,给予六个月的总额赔偿。除此之外,对于误工期间的营养费护理费等内容也需要做出一定的赔偿。
  
  
  
总结:在工作的过程当中伤害总是难以避免,对于进行了工伤认定之后的劳动者是有权向用人单位申请赔偿的。依据不同的伤残标准对劳动者所做出的补偿标准也与所...#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一、交通事故造成残补费怎么算包含什么项目?
      一、交通事故造成残补费怎么算包含什么项目?交通事故造成残补费包含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


·法院拒执罪判多少才合适
      一、法院拒执罪判多少合适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要件是什......


·无期限劳动合同无故解聘如何赔偿
      无期限劳动合同无故解聘如何赔偿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


·仲裁裁决效力是怎样的?
      仲裁裁决效力是怎样的?一、仲裁裁决效力是怎样的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是否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我国仲裁法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裁终局,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


·自己已注册商标被告恶意抢注怎么办
      自己已注册商标被告恶意抢注怎么办可以找证据对对方商标在公告期三个月内申请异议,注册成功了可以提争议,商标注册在先原则。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


·意外身亡的保险理赔是遗产么
      一、意外身亡的保险理赔是遗产么?意外身亡的保险理赔不一定是遗产,如果投保时指定了受益人就不是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


在工作的过程当中伤害总是难以避免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