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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青春损失费法律上支持吗?

  在我国青春损失费法律上支持吗?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青春损失费是一个民间发展而来的词,是离婚的人因为自己心灵受到创伤,认为自己在婚姻中处于劣势地位并且付出比对方多,希望在离婚的时候获得经济上的补偿。有些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较短的时间内结婚,又在较短的时间内离婚,觉得自己作为女性是 “亏”了,因此在离婚时要求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青春费也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无法律依据。况且双方结婚是一种自愿行为,假如真的有青春损失的话,双方都有损失,而不是只有女方才有损失,另外青春本质上不是一种权利,它会随着时间的经过而消失,即使不结婚,青春也会消失,不会停留在某一时刻。法律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二、《民法典》制定了补偿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然而,“离婚青春损失费”这个词在现实生活中被老百姓广泛地使用,司法实务也难以避免对这个问题的纷争。从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上看,与“离婚青春损失费”比较贴切的是“精神损害赔偿”。三、离婚女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主要看男方是否有过错。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婚姻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判决损害赔偿。如果因为男方有过错,就可以请求赔偿,没有,就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对方有过错,可以申请赔偿,至于赔偿多少,要看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有多少而定。《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当中从来都没有提到青春损失费的这个概念,意味着跟对方索要青春损失费根本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实际上我们换种角度,在恋爱或者婚姻阶段,自己感觉青春因为当前的这段感情被断送了,那对方何尝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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