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由于亲友间的交际应酬

  由于亲友间的交际应酬,许多驾驶员回无视法律的规定,醉酒驾驶。但是醉驾始终难逃法律的制裁。当被检测出醉驾之后,许多人不知道应该如何处理,对于惩处的标准也没有了解。关于根据法律规定醉驾怎么办该问题在下文中给出了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醉驾怎么办?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1、酒后驾驶机动车,记6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1--3个月;
  
  2、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3个月;
  
  3、醉酒驾驶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3--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4、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5、一年内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与醉驾的区分
  
  所谓饮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所谓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结合以上内容可以得出,对于根据法律规定醉驾怎么办该问题而言需要从不同角度处罚。对于公安机关来说,需要对驾驶员秉承着法律之上的原则进行相对应的处罚。对于驾驶员自身来说,需要配合警方的调查,积极认罪,及时缴纳罚金,接受法律的制裁。
  
  
  
  
总结:由于亲友间的交际应酬,许多驾驶员回无视法律的规定,醉酒驾驶。但是醉驾始终难逃法律的制裁。当被检测出醉驾之后,许多人不知道应该如何处理,对于惩...#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哪些证据可以认定单位辞退了我
      哪些证据可以认定单位辞退了我在实践中,劳动者在正常无法得到辞退证明的时候,可以采取变通的办法取到辞退的证明的,我们建议的方法有如下几种:1、工作交接单在办理工作交接过程中,有工作交接......


·棚户区改造赔偿标准
      具体标准是,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


·私分国有资产罪新规定如何处罚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新规定如何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


·盗墓未遂从犯怎么处理?
      盗墓未遂从犯怎么处理?参考《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标准是怎样的?
      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标准是怎样的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亲属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


·湖南高温补助标准是多少?
      在室外劳动的工人,可以享受到不少福利待遇,包括清凉解暑饮料、高温补助等,虽然补助的钱不是很多,但是也是工资的一部分,各地在五六月份都会出台高温补助方面的政策,发放标准存在差距。那么......


由于亲友间的交际应酬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