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南京债务债权律师收费的依据是什么?

  南京债务债权律师收费的依据是什么?
  
  因为现在的债务债权关系在建立的时候双方可以选择的方式特别的灵活,比如说票据,抵押,还有就是非常普遍的现金借贷等这些方式,所以当中可能因为各种过节引发的债务债权纠纷案例就特别的多。例如说在南京这种大城市,引起债务债权纠纷走法律途径解决肯定是要请律师的。因此很多债权人也比较关心南京债务债权律师收费的依据是什么?
  
  一、南京债务债权律师收费的依据是什么?
  
  1、按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2)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3)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4)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5)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6)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2、民商服务
  
  (1) 一审阶段
  
  (2) 二审阶段
  
  ① 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 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 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 再审(申诉)阶段
  
  ① 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 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4) 仲裁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1.5倍计算收取。
  
  (5) 执行案件: 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曾代理诉讼或仲裁案的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
  
  3、刑事案件
  
  (1) 一审阶段:
  
  ① 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6000-18000元人民币;
  
  ② 审查起诉阶段: 6000-30000元人民币;
  
  ③ 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
  
  ④ 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6000-60000之间协商收费(案件复杂程度、民事诉讼标的等)。
  
  ⑤ 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办理案件需要异地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长途电话费等由委托方承担,该等费用可以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固定数额包干使用。
  
  (2) 二审阶段
  
  ① 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 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 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 再审(申诉)阶段
  
  ① 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 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二、债权债务包括哪些内容?
  
  (一)会计角度
  
  债权: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 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 预付账款等等。
  
  债务:短期借款 长期借款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利息 应付税费 应付债券其他应付款 预收账款等等。
  
  (二)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已转化为共同债务的除外;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所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的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该遗嘱或赠予合同而来的债务
  
  (5)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但此种约定原则上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六)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等所负债务;
  
  (七)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其实,南京债务债权律师收费的依据也是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涉及的债务债权的具体数额,跟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知名度等综合性的因素来收费的。所以在南京债务债权律师的收费标准还真的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数额的,如果您的经济条件比较好的话,当然律师收费标准越高,胜诉几率越大。
  
  
总结:南京债务债权律师收费的依据是什么?因为现在的债务债权关系在建立的时候双方可以选择的方式特别的灵活,比如说票据,抵押,还有就是非常普遍的现金借贷...#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诉讼财产保全一般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这段时间内,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离职证明吗?
      劳动合同试用期离职证明吗,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如果单位违反规定,拒绝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当事人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民事审判申请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民事审判申请回避的理由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离婚如何分财产分割夫妻离婚财产分配
      离婚如何分财产分割夫妻离婚财产分配,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


·上班的楼道摔伤算不算工伤?
      上班的楼道摔伤算不算工伤?一、上班的楼道摔伤算不算工伤?上班的楼道摔伤算工伤,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


·侵害名誉权要有损害结果吗
      侵害名誉权要有损害结果吗一、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要有特定的受侵犯人,二是有侵权行为的存在,三是需要有损害事实,且这种损害事实......


南京债务债权律师收费的依据是什么?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